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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要为外企职工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22日10:04 法制日报

  为了引进外国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我国自1979年7月先后出台了《中外合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目前,全国有“三资”企业30多万家,外商直接投资2000多亿美元,成为改革开放的主要成就之一。对企业及其自然人实行地域管辖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因此,我国的上述3部法律均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来华投资对我国解决资金短缺、增加就业、推动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外商得到的实惠更多,他们享受高于内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和税收、原材料进出境等多方面的优惠,并通过使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获取了高额利润。尽管如此,有的外商无视中国的法律,肆意侵犯中国劳动者人权;有的外商经常强迫中国劳动者加班而不给加班费,或任意克扣、拖欠雇员工资;有的外商强迫中国劳动者向其下跪,变着花样侮辱中国人;有的外商对中国劳动者搜身、体罚,甚至非法拘禁;有的外商不采取任何劳保措施,让中国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生产,严重损害他们的健康;有的外商让中国劳动者住在没有消防设施的易燃仓库旁,酿成多起火灾引发的伤亡悲剧等等。

  外商为何在中国领土上如此违法?笔者认为,问题很大程度上出在外企所在的地方官员身上。在某些地方党政官员看来,“外商就是财神爷”。只要多个外商到本地投资建厂,党政官员的政绩中就增加了升迁筹码。所以,那些地方党政官员在外商面前毕恭毕敬、百依百顺,至于什么政策法规、劳动者权益可以统统抛到九霄云外。既然中国地方官员如此“宽容”,外商还有什么可顾忌的呢?

  《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这些企业实行监督。《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包括外资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身和拘禁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103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上述立法精神,第一、不论是地方官员还是国有企业负责人,从与外商接触的第一天起就必须向他们宣传我国的有关法律,说明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因此,各级党政官员应走出招商引资的误区,要有全局意识和法治观念,绝不能以牺牲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的局部利益和个人政绩。第二、地方政府有监督、管理外资企业的法定职权和职责,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忠实、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实际上,大多数外商都希望有一个法制完备、执法严格、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而畏惧那种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有法不依、监管不力的局面,因此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地区越是法制完备、监管到位、依法行政,越能吸引更多更大的投资者。第三、不管是哪个外资企业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侵犯中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地政府执法部门都必须严肃查处、决不手软。对于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特别是袒护违法外商的地方党政官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根据《工会法》,外资企业必须建立工会组织。外资企业工会和当地总工会要依法维护中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成为工人群众的“娘家人”,而不要当“摆设”。

  在外资企业的中国工人,应该学点法律,了解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怕丢掉饭碗而委曲求全,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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