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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不认罪 不应判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7日 09:59 检察日报

  本报讯:由江西省临川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抚州地区检察分院出庭支持抗诉的临川市国税局原副局长吴光辉受贿案, 日前,由抚州地区中级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对在从侦查到起诉直至审判期间拒不认罪的吴光辉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改判有期 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判决。

  1993年初,吴光辉担任临川市国税局副局长不久,就开始利用手中的职权索贿、受贿。同年5月,临川市罗湖乡 鞭炮厂厂长付耀扬因漏税被追缴3万元,他求助吴光辉帮忙领回抵补税款,先后两次送给吴现金1000元;1995年2月 12日、16日,在临川市国税局下达通知取消罗湖第一出口花炮厂、第三鞭炮厂纳税人资格,停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吴 光辉为二厂开具增值税发票13张,收受贿赂4000元;1995年3至4月,吴光辉为付耀扬、雷石山、周金昌承包的鞭 炮厂减收税款,收受贿赂5600元;1996年7月,吴光辉许愿保留罗湖税务局原局长许金泉的职务,接受了许送来的2 000元。此外,从1994年底至1997年,吴光辉还多次向个体工商户索取财物,价值5790元。

  吴光辉受贿案宣判后,临川市检察院认为,吴光辉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一直拒不认罪,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以 其亲属代为退清全部1.83余万元赃款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显属适用缓刑错误,遂提出抗诉。 抚州地区检察分院支持抗诉,抚州地区中级法院于去年12月30日开庭再审此案,并于日前撤销了临川市法院的一审判决, 确认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作出了判处吴光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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