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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精神文明建设岂能以法治为代价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9日 10:42 检察日报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中采取了一些背离现代法治精神的举措,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例如,一些医科大学作出规定,今后不招收吸烟的学生,理由是吸烟行为违背社会公德,害人害己,医学院校应该带 头提倡不吸烟。这一规定经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但我们认为,尽管这些医学院校作出这种规定的动机是 好的,可这与公民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却是冲突的,迄今我国法律还没有任何剥夺吸烟者受教育权的规定。医学院校作为 事业单位是无权作出一个剥夺或限制公民教育权的决定的。同时,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全国性的禁止或限制吸烟的法律法规,只 有少数城市作出了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决定,即使这样也没有剥夺公民在非公共场所吸烟的权利。不招收吸烟学生实际上是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吸烟者私权利的一种侵犯或惩罚,是不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这一现代法治原则的。反对 吸烟固然是一种文明之举,我们应当为此作出不懈的努力,但这种努力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再如,一些城市的交警和其他执法人员,对于骑自行车闯红灯者、乱扔废物者,往往责令他们站在路口手举小黄旗义 务执勤,有的还规定要等他们“抓到”一定数量的同类违规者,才能“下岗”,这种“新招”也为不少传媒所报道,但遍查我 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骑自行车闯红灯和乱扔废物的行为,只有两种处罚规定或处以一定的罚款,或给予警告,而却没有强令 他们义务执勤的规定。强制违章者义务执勤,是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作法,它与当代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 治精神是尖锐对立的。

  还有一些地方的高校把学生谈恋爱、损害花木草坪,随地吐痰等行为,偷拍成照片“示众”或偷偷录像播放;江西某 县乡政府与万名青年农民签订协议:“不娶文盲妻,不嫁文盲夫”(法律并未禁止文盲结婚),这些做法的动机不能说是坏的 ,但实在有悖现代法治精神。

  背离现代法治精神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因为它容易导致蔑视人权的诸如“文革”悲剧的发生。这 绝非杞人忧天,“文革”的幽灵并未匿迹。据1998年7月27日《文汇报》报道,河南平顶山市食品城区精神文明建设中 ,捡起了“文革”招数,搞什么“思想大扫除运动”,“人人过关”、“群众整群众”。食品城下发的材料《全体动员,轰轰 烈烈开展思想大扫除运动》称:“与中国工农红军相比,我们的事业叫成功吗?不,只能叫起步。用显微镜看,小;用放大镜 看,大……但我们的一部分同志是落后的,甚至很落后……他们贡献少,还同等地分享我们的劳动果实;破坏企业,还不相让 地分享企业利益。他们是我们事业发展中的绊脚石,是我们队伍中的臭虫。我们应该把他抓起来,甩出去,拖回来,只有这样 我们才能创造出伟大的事业。”这份材料附有《思想大扫除运动“五大员”情况一览表》,所谓“五大员”是:“坑员”,即 满足自己需要而坑害集体的人员:“混员”,即混日子的人员;“拖员”,即拖企业后腿的人员;“荡员”,即行为放荡的人 员;“后员”,即“运动”中表现落后的人员。这“五大员”由全体职工投票选举产生,然后开大会,让“五大员”站成一排 ,接受群众的“帮助”。这种侵犯公民权利的做法竟被该食品城的负责人称为“企业经营的法宝。”

  道德注重义务,法治注重权利,而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今日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中国亘古 以来的道德建设,成就自不待言,其最大弊端就是缺乏权利神圣的法治精神。如果问今日的精神文明建设有何新意的话,权利 神圣的法治精神则首当其冲。因此,我们万万不能以牺牲现代法治精神来搞什么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首先要有“精神 ”,没有法治精神的精神文明建设可以休矣!

  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月刊主编郝铁川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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