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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经济界人士谈“王海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9日 16:42 辽沈晚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赵旭东:

  A“以盈利为目的的打假应办经营许可”

  如果打假行为作为一种非经营活动,所有个人组织都有这种权力实施这种公益活动,无需工商部门批准经营范围。如 果打假行为以盈利为目的,作为经营的范围,应有工商部门对于经营范围的许可认定及注册经营范围的认定,但作为经营行为 ,国家是否允许以打假为职业,能否开展这种盈利性业务,法律上没有规定。

  B“打假中不应介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如果为了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或在市场中帮助一个企业打击另一企业,就成了不标准的“打假”。即打假成了手段 ,目的是寻求不正当竞争,我们所承认及保护、鼓励的“打假”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有序,打假本身就是保护 企业间正当合法的竞争,如果打假变成了有预谋有策划的,为了某企业而打击另一企业,就变成了不正当的竞争问题。

  C“‘知假买假’在一定时间内应给予承认”

  在我国假冒伪劣特别多的环境下,打假行为本身无可质疑,应得到法律保护,有偿打假应不应受《消法》保护、应不 应双倍索赔,这个问题在法学界也是个争论问题。我个人认为,在一定时间内,对这种行为不应过分苛求。对于“知假买假” 应更多的看它的社会效益。

  “王海事件”也提醒各级立法机关需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而仅靠个人单枪匹马的做法、有争议的做法不妥。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魏贵勤:

  假设这件事属实,王海起到了“护假”作用。他明知道对方是被打假的对象,还收2万元定金,然后去打或不打,这 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黑吃黑”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另外,在日常生活中,市场有工商负责, 产品质量有技术监督,违法行为有公安部门处理,一个普通的工商注册公司,又没有国家授予的权力,如何可以执法?

  人民大学经济系教授雷达:

  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势必会形成假的驱逐真的,劣的驱逐优的,消费者的利益会受到一定损坏,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 现象,但这应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法律制度完善上下功夫,而不能仅仅依靠个人去打假,这也反映社会心态的不成熟。本报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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