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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走出精神赔偿的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2日 11:21 长江日报

  本报南京消息:目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案件和当事人越来越多。但很多当事人随意提出精神赔偿或者精神赔 偿数额太高,不但踏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误区,而且还使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和心理负担。

  现象一是“狮子大开口”,不切实际地要求高额精神赔偿。不少当事人认为要得高赔得多,结果实际损害才几万元, 精神赔偿提出十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数额,因有些案件是按标的收取诉讼费和代理费,盲目增大索赔数额,只会加大自 己打官司的费用。南京鼓楼法院审理过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患者林某以其看病时因医生用错药造成其永久伤害,系医疗事故为 由状告某医院,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但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林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驳回,为此他多承担了2万多元的案件受理费。

  现象二是很多当事人打官司时都要在诉讼请求中加上一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实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得到精神赔 偿。前不久,宋某起诉至南京秦淮法院,称其被狗咬,要求狗主人赔偿精神损失。宋某认为狂犬病毒潜伏期较长,具有不确定 性和不预期性,其在受伤后心存疑虑,寝食难安,精神受到极大伤害。结果法院认为宋某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应赔偿医药费 ,但精神损失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目前,法律只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可以索取 精神损害赔偿。

  现象三是当事人曲解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认为精神赔偿必须有经济行为。其实《民法通则》规定了精神赔偿有公 开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等多种方式,经济赔偿只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一对小夫妻最近与一影楼对簿公堂,因对 所拍婚纱照不满意,要求退回预付款2200元,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退款协议,并口头约定按当地风俗将婚照用开水浸泡销 毁。不料退款后影楼人员当场将所拍照片撕碎,夫妻二人遂以婚照被撕“不吉利”侵犯肖像权起诉影楼,索取精神损害赔偿1 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影楼违反口头协议撕毁照片,构成对被告肖像权的损害,原告精神痛苦虽与被告行为有因果关系,但主 要源于其所信奉的不科学的认识观,对其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不予支持,但判决影楼向原告公开道歉。法院在审理精神 损害赔偿案中,对一些手段、方式不恶劣,受害人损害程度不严重、社会影响不大或者侵权人过错不深的案件,一般采用停止 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刘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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