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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今日说法》话说---撞了白撞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2日 17:27 羊城晚报

  本报1999年11月25日“焦点新闻”版报道了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 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这一报道反响热烈,许多读者来电来信议论此事,司机、特别是的士司机都说沈阳这一“规 定”很好,问广州是否也实行;一些“行人”则反对这一规定,有的甚至气愤地说:“这不等于可随便杀人?”有位律师也来 信对这一规定提出异议。

  非常感谢读者对本报本版的关注。本月18日、19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连续两天对沈阳这一老百姓称 之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规定,展开说“法”,回答了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

  老妇被撞破头拿不到分文赔偿

  沈阳交警依据“政府令”作出处理:过马路不走“斑马线”后果自负

  家住沈阳市五里河小区的陈淑珍今年69岁,这位以前身子骨特别硬朗的老人卧床不起已经有3个多月了。

  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老人的身体病成现在这样全都是因为发生在去年10月份的一次车祸。那一天陈淑 珍横穿青年大街回家时,不幸发生了。一辆出租车驶来,将老人撞倒在地。

  尽管司机采取了措施,陈淑珍还是和出租车撞在了一起。陈淑珍老人醒来时,已经是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了。她这一躺 就是100多天。

  陈淑珍的老伴蒋占山说:“后脑勺缝了四针,额骨骨裂,在医院抢救了三天三宿。现在还是头晕、头疼,走路还困难 。”

  为给老人治病,家里共花去了6000多块钱,陈淑珍的老伴希望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时,让出租车司机承担医疗费 中的一部分。

  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了事故处理决定。出租车司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违章行为,而陈淑珍在过马路时, 没有走人行横道线,因此,认定由陈淑珍负全部责任。这就意味着她将一分钱赔偿也得不到。这样的结果令他们无法接受。

  蒋占山说:“受害者还得负100%责任,没这个道理,这我怎么也想不通。”

  负责处理这起事故的警官崔万君说:1999年8月30日,沈阳市市长幕绥新签发了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 《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出台,1999年9月10日实施。在它的第9条当中明确规定:行人横穿马 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就是依据政府令,我们认定陈淑珍负这起 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过去处理这些类型的交通事故,常常认为“行人同机动车相比,行人处于弱者地位”,从同情伤者 这个角度来讲,尽管机动车没有违章行为,往往认定机动车负有一定的责任,给予伤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作,对他人造成伤害,没有过错也要负责,但现在一般理论界包括司法实践认为 ---道路上行走的汽车,已非高速运输工具

  这样一个地方性法规,它是不是和我们国家的其它的法律法规、有关于交通事故的规定相吻合?

  沈阳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高国斌:我们这次出台的政府令实质上是重申了、具体化了交通法规的规定。为什么社 会反响这么大呢?就是因为我们强调了行人要守法。1988年交通规则一共是90多条,其中讲到行人的只有3条,另外5 0多条都是讲的机动车。我们多年管理也是整顿机动车,以机动车为重点。我们这一次主要是强调行人要守法。

  《民法通则》中有这么一条,就是从事高速运输工作的,如果对他人造成伤害,那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你没有 过错,你也要负责任。

  对此,李显冬说:但是,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像北京公共汽车比自行车走得慢,这个时候你能说它是高速运输工具 吗?所以,现在一般理论界包括司法实践中间认为,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一般都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所以,公安部有一 个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办法,它里面就是突破了过去实际上是采取了过错责任的原则: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

  高国斌说:这个办法实施以后,在全社会震动很大,说是撞了白撞。当然,这种白撞的说法是一种民间的理解,但绝 不是我们立法者的原意。我们的原意就是要保证行人安全。过去我们理解,机动车把行人撞了,机动车就侵害行人的人身权利 了,但事实上有些事故由于行人的过错,造成这起事故,他的行为也在侵害机动车的权利。

  “撞了白撞”绝非可以乱撞

  若司机违章肯定要赔偿。同时,判断行人是否违章还要看红绿灯等道路硬件是否具备。

  上述例子中的蒋大爷有这么一个看法,他认为如果实施了像这样一个事故处理办法,行人由于没有走人行横道,汽车 撞了就白撞的话,那以后是不是都鼓励汽车可以随便开了?

  李显冬说:汽车司机要在没有过错情况下,行人才自己承担责任;反过来,受害人没有过错,而司机在马路上随便开 车乱撞,撞了人,当然要赔偿了。

  像沈阳市出台的这样一个交通安全的行政法规是不是放在全国的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推广,可以实施?

  李显冬说:对于责任问题,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就是说,违反交通规则,没有走人行横道线,那肯定是在一个 有人行横道线的前提之下,或者说有红绿灯的地方,所以,我们对于是不是违反交通规则,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具体的理解 。

  沈阳市出台了这一交通安全的行政法规,在全国的其它地方,目前行人和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事故又是怎么处理的 呢?下面再说一个北京的案例。

  骑车带人出事被判刑

  新修订的《刑法》有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交通肇事罪已不再限定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

  1999年5月1日深夜11时50分,张惠来骑车带着朋友卢国兰边骑边聊,来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路口,横穿 马路时,不幸与一辆直行的桑塔纳轿车相撞,年仅35岁的卢国兰躺在血泊中再也没起来。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支队事故科民警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技术鉴定。结果表明汽车属于正常行 驶范围,司机岳梦也是在正常驾驶状态下驾车。司机岳梦的违章行为只是一个未保证安全。朝阳支队事故科认定张惠来负此事 故的主要责任,司机岳梦负次要责任,被张惠来带的这个女的卢国兰也负此事故责任。

  据了解,根据事故责任在赔偿死者家属的12万元经济损失中,张惠来赔偿60%,司机岳梦赔偿30%,约3.6 万元,死者自己也应承担10%。张惠来对此不服,一直没有赔偿。1999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惠来在 这起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行为,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惠来有期徒刑1年 半,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5万元。然而,张惠来说:“我不服。我只知道骑自行车带人不对,不至于构成犯罪。”为 什么在这个案件当中,最后认定主要责任是骑车人?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办公室副处长郝满良接受采访时说:这起事故,按照北京市的地方法规规定,是由于骑车 带人的违章行驶,同时在人行横道内骑行,没有下车,他应当是引起这起事故的原因。在北京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 不允许骑着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必须要下车推行来保证自己的安全。在这起事故当中,张惠来的违 章行为是作用大的一方,他就应当负主要责任。

  郝满良说:我国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和过去的概念已经有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这个转 变就在过去限定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就是司机。现在把这个界定取消了,也就是说,我们骑车人或者行人由于违反了法 规,发生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都有可能被追究为交通肇事罪。张惠来有违反交通 法规的行为,他致使被他带的这个人死亡。应该说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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