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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反不正当竞争难在哪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5日 09:50 华声报

  继去年湖北省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中保十堰分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败诉后,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 :近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垫江县自来水公司利用其供水的优势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案中,也遭遇"寒流",而且是 终审败诉。此前,南京市一煤气公司在新装管道煤气服务中,以"推荐"为名,强迫消费者在其下属的某公司购买灶具,江苏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这一不正当竞争案中也以终审败诉告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官员说,挑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业和部门几乎全是具有垄断优势的公 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这些行业和部门利用其"独此一家"的优势,出台各种有利于自己经营活动的"红头文 件",指定、推荐消费者或企业必须在某处购买某种产品,以轻松获利。如果违背其"旨意",将不予通邮、不予通电、供水 、供气等等。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工商部门查处反不正当竞争之所以出现败诉,与这些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 位的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和方法越来越隐蔽,从而在一定时间蒙蔽了消费者乃至执法机关也有关系。

  据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垄断处法学博士孔祥俊介绍,像去年十堰市工商局查处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中保十堰 公司就以"执行的是上级文件,不是法人机构"为由起诉工商部门。从表面上看,它不是被处罚的对象;但从实质上看,由于 其直接具体实施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因此也应该是受罚主体。国家工商局有关官员说,由于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过去从未遇 到过,基层工商部门常常无从下手,不知所措。再一个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是一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其法律条文也多属于 高度抽象和富有弹性的,其解释和适用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和竞争状况进行恰当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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