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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借种生子”案应如何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8日 11:18 检察日报

  当初求子心切,一手安排“借种生子”,等到婚姻关系瓦解时,却想做“甩手掌柜”。然而法律却不允许任何规避法 律义务的行为。

  1990年8月,郑男和皮女登记结婚,婚后三年一直无子女,经医院诊断,郑男无生育能力。后虽经多方医治 ,未有结果。郑男得子心切,多次与皮女协商“借种生子”之事。在郑男安排下,皮女与郑男的表弟帅某顺利地完成了“借种 ”的一切事宜。1996年6月,皮女生一女孩。事后,“借种”之事走漏了风声,郑男自感无脸见人,羞赧之余,逐渐形成 了酗酒的恶习,经常无端与皮女吵闹,并发展到动手打架。1999年9月,皮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要 求郑男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郑男辩称:孩子非其亲生,不应负抚养义务。

  郑男是否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郑男对孩子没有抚养义务。理由是:(1)郑男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属法律所保护的父母子女关 系。受法律所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中,有生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郑男没有生育能力, 因此,郑男与孩子不可能形成生父母子女关系;此外,孩子是在郑男和皮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又非收养,因此郑男与孩 子之间既非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非养父母子女关系。可见,郑男与孩子之间虽有一种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但这种关系不在法 律保护的范围内。不可否认,郑男、皮女的“借种生子”的行为,与社会善良风俗格格不入,应当抨击,但这并不能必然产生 郑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2)孩子有自己的亲生父母,其抚养义务应由他们自己承担。孩子是皮女与帅某的非婚生子女,按 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虽有其特殊性,即帅 某生下孩子全由郑男一手安排,但有一事实不能否认:孩子是皮女和帅某的孩子,应由他们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男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理由是郑男与孩子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最高人 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发布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该司法解释指出:“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该司法解释确立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突破了婚生子女与父母的自然血亲范 围,推衍设定了“准自然血亲”的概念。这种突破对解决日趋复杂的婚姻家庭问题提供了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纵观本案案情 ,我们不难看出,郑男“借种生子”当属“准自然血亲”的范畴,完全可以比照人工授精生子情形处理,郑男承担抚养义务。 郑男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充分认识到“借种生子”的法律后果——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这在任何情况下 均无法规避。

  应当指出的是,“借种生子”和人工授精得子,虽然都是克服人类自身繁衍障碍上的一种途径,但前者背离了人 类伦理道德,是一种陋习,应受到摒弃和抨击。我们在这里探讨“借种生子”之事只是想从法律上对既成的事实有一个恰当的 处理,确保无辜孩子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

  笔者倾向后一种意见。

胡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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