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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卫生部有权对医疗纠纷作法律解释吗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4日 16:50 今晚报

  3月13日上午,四川团赵宗政代表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他在新闻里看到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感到很不理解:这个“声明”涉及到该法律能否调整和规范医疗纠纷这种 社会关系,很明显有法律解释的性质,而法律解释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作为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卫生部怎么 有权对一部法律作出解释?

  记者闻听后迅速找来有关报道一阅:

  “卫生部认为,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 活动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记者随即采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代表。应代表认为这种“声明”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如果需要就此作出解 释,也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立法解释,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卫生部只能对自己颁布的规章等进行解释。卫生部这 个“声明”可视为一家之言,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代表说,我同意赵宗政代表的观点。这个“声明”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这种作解 释的程序显然是不合法的。它仅为一家(行政部门)之观点,还是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司法解释为准。至于医生和病人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至少要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至于医疗是不是一种服务,患者是否 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医疗纠纷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还有待讨论。但如果有的医院售卖假药,那也应该按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进行双倍赔偿。

  据悉,由于“3.15”近在眼前,为了避免上述声明给有关方面和广大公民造成误解和误导,赵宗政代表今天正联 合有关代表一起提出紧急意见书,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法制日报》记者侯召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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