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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迈入科学规范化时代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22日 18:15 北京晚报

  3月15日下午3时33分,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的闭幕式上,《立法法》获得高票通过。会议以2560票赞 成、89票反对、129票弃权通过了这项历时两年多、反复修改、数易其稿的法案,该法案将于7月1日起实施。分析人士 称:《立法法》的制定,对于科学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 义。它标志着中国立法进入科学规范时代。

  法律也会“打架”、“顶牛”

  在新千年的第一次人大会上,《立法法》草案作为惟一提交审议的法案,备受代表们的关注。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7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 7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6000多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依法治 国因此有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随着立法速度的加快和立法数量的增多,立法中也出现了不少混乱现象:一些机关越权制定法规、规章; 一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一些法规之间、规章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一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不顾国家 整体利益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等等。

  最近有媒体披露,农业管理部门与全国供销总社之间发生了农药市场的管理权限之争,一方引用国务院的《农药 管理条例》,一方引用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双方都有“法律依据”,各执一辞,互不相让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利明代表指出,这类立法“打架”、“顶牛”的现象,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 法制的统一,损害民众利益,给执法造成混乱。

  一些代表严肃指出,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是行政规章等。目前,广 泛存在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乱许可等现象,这些“乱”或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等基本权利,竟有不少是行 政和地方法规规章中所允许的。

  “司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学清代表说,目前有些司法解释在是给法律“查缺补漏”、补 充立法,已超越了它的权限。司法解释应当对现行法律的具体操作运用作出解释,而不是其他。

  赵学清指出,“法出多门”、“法繁扰民”一直是阻碍法制统一的顽症之一。而法律解释如果再出自多门,岂不 乱上加乱?所以一定要对其予以规范,严格设定这项权力。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良法”,法治国家其实就是良法之治。经过数千名人大代表的集思广益,一部比较完善的《 立法法》出现在人们的面前。有了“良法”的中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将大步向前,并且步伐稳健。

  法律冲突需要“仲裁员”

  不仅民事、经济、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法律冲突,在最为严格的刑事执法领域也同样存在着法律规定的不相一致之 处:比如,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某些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刑法中却缺乏应有的规定条款,如统 计造假就不能依律治罪。

  即将实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 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发现这些规定中如有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职权分别予以撤销或 改变———法律由全国人大改变或撤销;法规、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改变或撤销;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改变或 撤销;下级政府规章可以由上级权力权构或政府改变或撤销。广州大学法律系教授李力代表说,非如此不足以改变目前庞杂、 混乱的法律体系的大杂烩局面,并酿成新的恶性循环。

  非但如此,《立法法》为了进一步厘清相关的法律规定,消除法律冲突,还特别规定,有关单位包括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 查、提出意见。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时,可 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这样就为下一步彻底解决法律冲突,使法律之间协调一致提供了科学的途径。

  代表们在审议过程中表达了这样的想法:我们真心希望《立法法》真正成为调节法律冲突的“仲裁员”。

  《立法法》是一座里程碑

  权威人士认为,作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历时两年多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通过《立法 法》,显示出经过20多年集中的立法实践,中国基本的法律框架已经构成,同时也传出一个重要信息:中国规范立法及维护 国家法制统一的迫切性。

  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中国将一些西方国家漫长的立法进程压缩为短短的几十年,伴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巨大进步,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可不谓突飞猛进。

  回顾新中国的立法史,前20年除了宪法和婚姻法等几部法律外,中国的立法基本处于停顿状态;改革开放的2 0年是中国立法的春天,形成了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在内的基本法律框架,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中国开始步入法制 国家的行列,但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对法律本身不仅有量的需求,更有质的要求。

  实际上,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如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两个议事规则、地方人大和地方政 府组织法等,都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及立法备案有条文规定。中国20多年的立法实践均按这些法律规定运行。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称,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已经被证明 是正确的和可行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备案也正是《立法法》的主要内容。所以《立法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就是“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法律的制定,初衷就在于此。而作为规范法律制定的《立法法》,更需用准确、 严密的条文,使中国立法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从这点来看,《立法法》的 通过,在形成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征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报记者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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