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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有没有权利看病历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31日 17:37 羊城晚报

  本报珠海讯记者吴延晖报道:本月24日,一向对记者比较“敏感”的珠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乎意料地主 动邀请新闻记者列席医疗事故鉴定会。

  此一“非常之举”的直接原因是近日发生的一起儿童在医院救治时死亡的医疗事件,死者家长要求看病历遭医院拒绝 ,家长与医院发生激烈冲突,到医院争抢病历,直到公安人员到场才平息纠纷。

  对这起事故的鉴定并不复杂,鉴定会很快以全票否决了医疗事故的可能性。但关于病历的管理问题却引起了很大的争 议。不少人认为医院不给病人及家属看病历或复印病历,病人对医生的治疗产生疑问想找别的医生看一下都麻烦,特别是发生 医疗纠纷,医院在暗处,病人在明处,双方不平等。

  现行的病历制度是国家卫生系统长期以来规定的。按照规定,医院只能对门诊病人给予病历,对住院病人,医生则根 据实际情况和病人及家属的要求,介绍病情,但病人及家属不得随意翻阅、复印病历。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时,只有“受托的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持介绍信经医院院长签字,就地调阅。病人所在单位、病人、 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不予调阅。”

  珠海市某医院的一负责人称,病历是带有档案性质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医院对病历的管理非常严格认真。而 如果把病历交给病人,除了可能发生涂改病历的情况外,病人在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随意对病历记录和自身病情产生 疑虑或随意求医,对病人都可能产生负面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的这种做法在近期却频频受到质疑。有人认为,这种规定损害了病人的两个权利:知情权和监督权。 病人既然向医院交付了各种医疗费用,就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病情,获取和处理关于病情的记录。这个知情权应该得到承认并得 到充分的保护;另外,这种关系健康性命的“特殊消费”,病人应有权监督医疗诊断的正确与否。而医院提出的种种理由都不 应成为不提供病历的“借口”。比如说,怕涂改,可以提供复印件;病人看了病历产生疑虑,医院应有责任解释,而往往病人 看不到病历疑虑会更大;再者,又怎么能保证医院不改病历呢?据悉,在珠海有人大代表就病历管理问题提出讨论;珠海的政 法部门也曾经邀请医疗机构召开协调会,商讨病历的公开范围和病历取证问题。一些医务人员也认为,目前的病历管理制度给 医院和病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资料--

  台湾“卫生署”所属35家医院自今年元月起,率先接受患者申请,提供全本病历复印件。

  据透露,我国即将制定的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要对这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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