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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业主索赔为何步履维艰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9日 17:18 羊城晚报

  广东首宗业主因购买商品房拿不到房产证而怒索双倍赔偿,经本版3月22日刊登后,在社会引起巨大的反响。读者 议论的焦点是:商品房属不属于《消法》保护的范畴?如果认定双倍赔偿时,主要依据又是什么?哪些行为才可认定双倍赔偿 ?日前,记者就广大读者关注的话题,专门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广东省消委会、经济学家、民法专家、律师,请他们谈谈 商品房“双倍赔偿”问题的看法。

  有欺诈就应“双倍赔偿”

  武高汉(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监督部主任):商品房是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如果消费 者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就应该按照《消法》的规定进行赔偿。不能因为商品房价高就不履行。《消法》没有规定 价格高的商品可以不按《消法》第49条赔偿。

  何山(民法专家):只要消费者购买的是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房地产商构成欺诈的,从法律的角度讲,就必须按照 《消法》双倍赔偿。

  陈国梁(广东省消委会秘书长):商品房不是商品这是个很荒唐的观点。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商品是指能在市场上流 通的有使用价值的东西。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符合这个特征。因此应受《消法》的保护。

  陈太真(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消法》第49条并不规定可适用该条的商品种类或范畴,也不限制其价格昂 贵或便宜,因此可见房屋作为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如出售方(即发展商)具有欺诈行为的,也应该向消费者作出双倍赔偿。

  如何认定欺诈行为

  何山:关键要看房地产商主观上是不是成心骗人。如房地产商把早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卖给消费者、根本办不了产权 却宣称可办等等情况,就属于整体欺诈行为,可整体双倍赔偿。如果房地产商只是部分欺诈,就应当只就其他部分进行双倍索 赔。

  武高汉:是否构成欺诈,应由法院根据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去具体认定。

  邹海林(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认定是否欺诈,关键要看商品房的质量和商品房所有权的转移这两大构 件。如果说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上称所售房屋是优等品,而消费者购买后却发现是劣等品,根本不是售后维修所能解决的质量问 题,就应认定为欺诈行为。还有,房地产开发商根本五证不全,不可能为购房者解决产权问题,而在房屋预售时谎称“可办产 权”,也属于欺诈。

  赔偿为何步履维艰

  陈国梁:关键在于政府的执法力度。广东现在出现了首宗商品房双倍索赔的事件,而且,外省已有成功的案例,希望 有关部门执法到位,决不手软,这样一来,才能树立消费者的信心。

  陈太真:或许最合适的解释是当前房地产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而且政府视房地产产业为启动经济发展的龙头。结果, 导致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甚少明确且详细规定消费者在购房方面应受保护和享有权益的法律规定。

  遇到欺诈怎么办?

  陈国梁:消费者应保存好所有的购房凭据,向消委会投诉,争取得到支持。或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陈太真: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应积极向发展商申张权益或通过律师、消委会等以求得到解决。也只有这样才能促进 整个房地产市场法制健全,且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饶新一广东工商报符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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