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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在中国》侵权案作者被判道歉赔款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8日 14:16 扬子晚报

  本报讯 最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同性恋在中国》一书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该书作者 方刚和出版该书的吉林人民出版社两被告败诉。

  1993年2月14日,北京某歌厅举行“男人的世界”文化沙龙,旨在探讨预防艾滋病。方刚应邀参加这次沙 龙,把有关细节收进了其所著的《同性恋在中国》一书。该书的一个段落中记述此次沙龙活动时写到:“这家歌厅经理是一位 30多岁的男同性恋者。”该书出版发行后,举办此活动的这家歌厅经理徐某受到亲友的疏远、猜忌,并承受了巨大压力和精 神摧残。于是,他以作者和出版者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方刚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徐某为同性恋者, 而同性恋目前在中国被认为是一种性变态行为,不被公众接受。因此构成了对徐某名誉权的侵害。

  据悉,方刚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出上诉。(陈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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