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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言案”看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日 12:50 生活时报

   因与同学发生冲突而将对方扎死的恶性事件“金言案”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深感棘手。

  在此之前,海淀区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金言本人还属未成年人,又在事后主动自首,因而被减轻5 年刑罚,实际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检察机关对此提出抗诉,认为减轻处罚的幅度偏大,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残 亡的应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原判只考虑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但未考虑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应从重 处罚。

  据了解,事件的起因不过是缘自足球场上的几句口角。在今年4月7日的体育课上,金言与同学叶平发生争吵, 叶平先给了金言脸上一拳,两人打在了一起。被老师和同学劝阻后,金言自感委屈地回到教室,就从书包里掏出一把匕首,在 楼道里找到叶平理论,结果发生争执,互殴中,叶平的左肩背部和腰部被扎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金言的辩护律师赵新宙向法庭提交了金言的老师和邻居的证词,在他们的眼里金言是个好孩子。赵律师说,金言 固然是犯了罪,但确实事出“巧合”:第一,二人在课上打架被拉开后正值午饭时间,无人留意其想法和可能产生的心理波动 。金言事后表示与叶平根本没有大的矛盾,拿刀只不过想让他认个错。第二,对于金言带刀上课已达数月之久的状况,学校和 家里都不知道。而那把蒙古尖刀其实是同学送给他用来防身的,因为金言坐地铁时被劫过两回。由此可见,学校管理和家庭教 育中都存在“漏洞”。

  一方面是被害学生家属认为孩子死得冤枉,难以接受这样的减刑;另一方面是金言在庭上哭诉“正值青春的5年 对于我已很长”,一位同学家长甚至在写给法官的信中说:“一个孩子死了,不能再毁掉另一个孩子。”

  以上种种加大了断案的难度。从保护改造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讲,对自首的少年应该减轻刑罚,但也有人认为这不 足以体现法律的威慑。面对处罚上的尴尬境地,不少法律界和教育界专家已将目光投向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以期避免或减少许多类似的“金言悲剧”的发生。

  政法大学的罗大华教授认为,现行的司法制度在对未成年人的处罚上,一般是能不判重罪就不判重罪,这是由他 们处于特殊年龄阶段这个特点决定的。未成年人通常动机很简单,而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都较差,很多是偶犯、初犯,但犯法 后容易改造仍可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才。但未成年人在监狱里却容易交叉感染,受到不良因素影响。所以,除了以我国现行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应以预防为主。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 、儿童、青少年室副主任朱建正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在事先预防,而不是事后处罚。”她说,该法将学校、家 庭及社会各界如何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对未能预防其犯罪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均以法定的形式细致地归纳出来,在实施后必将 促进几个方面现状的改善。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并 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则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他们除了有和学校共同教育 孩子的义务外,不得放弃监护职责。

  专家认为,尽管“金言案”尚未定论,但事件向社会敲响了警钟。由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而犯罪 特点又呈现出低龄化,世界各国政府目前正在积极寻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办法。11月1日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我国也是 世界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法制进一步完善的标志。本报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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