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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告北大备受关注 依法治校刻不容缓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3日 07:16 中国青年报

  12月21日晚,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办了一次学术沙龙,以“专家评审与正当程序”为主题,就“刘燕 文诉北大案”展开讨论。主办者之所以将其定名为“学术沙龙”,主要考虑到一审结果会在其后作出,要避免干涉司法之嫌。 没想到12月17日法院宣判刘燕文胜诉。出乎记者意料,在法院“有了说法”之后,双方代理人、专家学者及北大学生依然 辩论激烈,五六百名学生挤在不大的教室聆听,更多的人是站着听了四个多小时。沙龙结束时间一再延长,从晚6∶30一直 持续到晚11∶00,比原计划延长了一个小时。正因为此案关系学生的切身权益和学术的健康发展,而且在很多方面提出了 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才引起了各方如此程度的关注。

  此案是对高校管理体制的挑战

  学生在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能不能告学校,特别是类似北大这样的名牌高校;学生能不能与自己的老师当 庭辩论,尤其是对法律知之甚少的学生能不能胜诉,都是本案令人关注的地方。在12月21日晚的学术沙龙上,原告刘燕文 的代理人何兵、何海波,被告北大的代理人湛中乐以及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贺卫方等学者针对本案的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如本案的诉讼时效、司法救济、正当程序等问题,但不管各方立场如何,都一致认为,本案对高校教育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 ,高校应当在本案中得到启发,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使依法治教真正得到落实。

  北大法学院理论法学教授贺卫方“是抱着兴奋的心情关注此案的”。他认为,本案对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学 位授予制度的缺陷提出了质疑,原告代理人的行为为司法进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找到了一个入口。他对现行教育管理制度的缺 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是如何避免外行管理内行,这是一非常重要的问题。高等教育中一个重要的传统是教授治校,教授 、学生是高校的主人,但半个世纪以来我们更多的是“群众路线”,导致外行决定内行。各种委员会即使专业委员会也存在用 简单的多数值决定一个人的问题。此外的问题是高校招生过滥和淘汰机制的无法操作。如规定研究生不达到水平的不许毕业, 但学者是一个共同体,我评审的学生,可能就是同事的研究生,如果不让过关,是不是对不住同事?

  北大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认为,本案开辟了行政诉讼司法救助的新路。北大学生能不能告北大,这涉及一 个特别权利关系问题。受长久以来的封建专制影响,单位内部的事,不要外部权力干涉,学生不能告学校,老师也是如此。现 在这个案子出来了,有利于培养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意识,增强大学生对自己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

  谁有权决定授予学位

  问题一:谁有权决定是否授予学位证书?学者在讨论中指出,教育界确实应该清醒清醒了。《学位条例》是全国 人大常委会1981年1月1日实施的,过了近20年时间没有根据形势发展作相应修改,可见教育管理的滞后。依照北大的 做法,颁发毕业证书是以获得学位证书为前提。这种做法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 4号)制定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5月)。这种细则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但这项规定 不符合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章的具体规定。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颁发学历证书的条件是:“研究生按 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可见 ,获得学位证书不是颁发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此外,学生的论文是否达到授予学位的水平,应尊重专家意见。现在高校采用 的做法是,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定,有疑问再提交校学位委员会会议裁定,但后者的组成并非都是论文涉及专业的学 者,因此裁定结果的权威性打了折扣。北大刑法学博士生张庆方认为,外行不能对内行进行评价,校学位委员会(非专业人员 )为什么要对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结论进行再评价,没有道理。学术问题要尊重专家意见,如果专家意见都要怀疑,那谁的 意见更可信呢?

  问题二:学位评定该不该有弃权票?按北大博士学位审批表记载,对刘燕文论文的表决结果是:“到会16人, 10人反对,6人同意”。但事实上,算作反对的10人中是7票反对,3票弃权。按学校传统,这3票是算作反对的。但是 ,在事关一个人前途命运的问题上,能不能有弃权票,弃权票能不能算作反对票,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问题三:学校如何处理类似问题?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燕文论文的行政行为是1996年1月24日作出的 ,而刘自知道这个决定之后,就找校方、法院寻求解决。但直到1999年10月,校方才给了一个“研究结果”。长时间的 拖延导致了本案的第一个争论的焦点:本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有关专家认为,学校应该有处理学术问题的机构,出现问题应 依法及时处理。

  高校面临的将不是一起诉讼

  讨论会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校管理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类似刘燕文的情况在全国高校中普遍存在, 但是高校管理层还没有真正意识到。此案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认真研究从中暴露出的问题,如何做到依法治校。现在 高校的重要任务是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在教育改革中面对社会,依法行使自主办学权。否则,高校面临的将不仅仅是刘燕文一 个人的诉讼。”

  据悉,许多高校对此案给予了高度重视,一些学校还派专人了解此案,认为此举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联想到今 年北京科技大学一学生状告母校并胜诉的事件,有关人士评论说:学校屡输官司,关键在于许多校内规定不能在法庭上获得法 律支持,依法治校已刻不容缓!本报记者 刘万永

  背景资料:刘燕文诉北大案

  1992年9月,刘燕文在北大攻读博士学位。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的审查经过了三道程序:一是博士论文答辩 委员会的审查(当时7位委员全票通过);二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三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 根据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博士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 书。刘曾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1997年他向法院起 诉,但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不予受理。今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他的诉讼。

  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将诉讼请求由:①请求法院责令北大撤消其拒绝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决定;②请 求法院责令北大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变更为:①请求法院责令撤消北大拒绝颁发其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决定; ②请求法院判令北大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并责令北大对刘燕文博士学位的授予予以重新审查。

  两次开庭,主要对以下问题展开调查与辩论: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包括其行政行为的做出 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和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②颁发毕业证书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是否关联?

  最后,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和休庭评议,法院当庭做出判决:按照国家教委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33 条规定,1、责令北大在两个月内颁发给原告博士毕业证书;2、责令北大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予以重新审 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北大现在尚无上诉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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