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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德国学校教育的国家化和法制化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6日 10:05 光明日报

  

  德国在世界上最早推行学校“世俗化”,并将学校收归国家所有,实行强制入学;德国也是在世界上最早实行免费义 务教育的国家。

  被称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学之“先驱”的施泰因,从国家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教育事业进行研究,在世界上率先提 出了教育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他认为,教育事业应与国家的外交、军事、财政、司法和内务一样,是非常重要的国家行政管理 领域,必须将对教育事业的管理纳入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国家应在公共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教育事业实施规范性行政管理, 防止随意性和滥用职权,并明确管理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国家必须首先发展教育事业——德意志民族在面临外敌入侵,丧权辱国,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认识到,学 校教育对于培养下一代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并具有高尚的伦理道德、对于振奋国民精神并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对于发展国民经济 并稳定江山社稷、对于维护国家的利益与尊严并使其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因此,必须确立教育事业的 崇高地位;

  第二,掌管教育事业——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替代教会对教育的管辖;第三,资助教育 事业——取消对封建等级和资本财富作为前提条件的教育特权,对社会底层的子女实行普遍的免费义务教育,包括免费高等教 育。

  德国重视教育事业的这一传统延续至今。联邦德国1949年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即《宪法》)规 定:“人人有从事艺术、科学、教育和研究的自由。教育自由不应与宪法相抵触。”“全部的学校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 下。”德国实行的是联邦制,教育主权在各州和直辖市。地方各级政府是举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主体,同样也代表国家对各 级各类学校教育实施监督即督导。地方各级政府举办的免收学费和各种学杂费的公立中小学约52400所,而须收学费和各 种学杂费的私立中小学仅约2082所(1996年)。私立学校相对于公立学校仅是替代和补充学校,两者之间不是一种竞 争关系。只要私立学校符合国家举办学校的各项规定,如:教学目标和质量、学校基础设施和师资的专业水平不低于公立学校 的水平、教师的经济及法律地位得到保证、选择学生不以其家长资产的多寡为标准,等等,国家还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这说明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国家完全有实力和能力举办学校教育。

  同样在高等教育领域,高等学校国家化的现象也十分明显。公立高校不仅在数量(300多所)上和专业设置上 占绝对优势——私立高校不足100所,其专业设置的面也比较窄,而且公立高校财力相对丰厚,对本国大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均免收学费。

  在德国,学校被看作是整个国家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在法制国家,学校的一切活动都受到国家 的法律和规章的约束。学校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没有自治权;任何学校教育都不得违背国家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 根本利益,都必须符合和服务于国家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总体目标。

  德国《宪法》第七条虽然规定了“全部的学校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但是,联邦政府对学校教育—— 除了职业教育,仅仅限于一般的监督和协调,各州和直辖市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国家对学校教育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因此,各 州和直辖市的《宪法》中都写有关于学校教育的条款,确立了本州和直辖市学校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进入70年代以后, 德国学校教育的“法制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各州和直辖市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学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一 般的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工作条例、学校守则等行政管理事务不作立法,仅作为管理规章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布并刊载于 政府公报。这些教育法律和规章对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特别是国立学校内部的行政和教学管理以及对涉及学校教育的方方面 面,都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例如:学校教育的举办人及其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行政组织结构、学校的分级分类 等等。

  此外,联邦政府和各直辖市还制定了教育专项法规,如:《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联邦教育资助法》等。最 具典型范例的是,德国在世界上率先于1996年12月通过、并于1997年8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使用多媒体以及信息高 速公路的《联邦德国多媒体法》。它不仅为多媒体网络的开发者与使用者提供了法律保护,以利多媒体网络的普及和有序竞争 ;而且也将积极地阻止在多媒体网络上传播有色情、淫秽和暴力的内容,以利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违反者将根据《刑法》和《 社会治安管理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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