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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定民办学校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7日 20:13 长春晚报

  本报讯:我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今后,投资办民办校者可享受优惠政策。这是记者从3日闭幕的全省教育 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今后,民办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对投资办学者,优惠提供建校用地,免 征配套费用。民办学校可按学生平均培养成本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由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根据 其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核定。允许民办学校以贷款等形式筹措部分办学资金。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各级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物价、税务、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大开绿灯,保证国家扶持民办教育 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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