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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署开展打击非法录音制品的专项斗争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日 08:36 来稿

  较长时期以来,非法录音制品(盒带、CD、VCD、DVD)的问题在我国音像市场整治和“扫黄打非”中未得到 足够重视。目前,非法录音制品已成系列并在城乡市场已占有很大份额,对我国音像业中最具竞争力的录音业造成了严重危害 。

  基于这种情况,文化部在12月24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一些省、市的广电厅(局)发出通知 ,要求部署执行《文化部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录音制品专项斗争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知中谈到这次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乘打击“金华纳”等系列盗版VCD特别行动之威,通过广泛宣传《通告》, 给不法分子以强大的心理压力,以图“围城打源”,在直接打击市场中非法经营活动的同时,间接打击地下发行网络,给非法 音像制品的制作、发行网络以经济上的重创,并通过经营者退货、索赔、举报等线索,进一步深挖源头的不法分子。

  为实现上述目标,文化部要求各地在打击非法录音制品的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宣传攻势要强。要将《通告》 印发各经营单位,并在主要经营场所张贴,召开动员会;同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创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执 法要有力度,将处罚落到实处,否则将导致雷声大雨点小的被动局面,影响今后的工作效果。三是必须打反复,特别是春节后 要狠打回潮。四是要完善落实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五是要在所附查缴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市场中非法录音制 品的流动情况,增补查缴目录并报我部汇总。做到环环相扣,扎实推进。

  文化部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录音制品专项斗争的通告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大肆走私、制作、销售非法音像制品,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极大地危害了民族音像业的生 存与发展。为了更有针对性地重点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和开展“扫黄打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文化 部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至3月15日,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录音制品的专项斗争。现通告如下:

  一、这次专项斗争打击的范围包括走私进口、盗版的录音制品,出版单位违法违规出版的非法录音制品:

  (一)未加贴文化部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或加贴假冒标识的录音制品;

  (二)未同时加贴文化部“A.III”号段标识和“中图公司”标识的境外出版的录音制品;

  (三)无任何出版单位或伪造、假冒其他出版单位名义出版的录音制品;

  (四)无版权认证号和国家审批文号或伪造版权认证号、国家审批文号出版的境外录音制品。

  二、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在2000年1月15日前进行自查,立即停止销售非法录音制品,并将非法录音制品列 表上缴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三、在2000年1月15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予处罚。继续经营或藏匿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经营非法 音像制品100张(盒)以上的,吊销许可证。在2年内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许可证。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四、经营单位从合法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进货,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非法音像制品而受处罚的,其 经济损失由经营者自行向原供货单位索赔。

  五、经营单位从非法渠道进货,能提供进货线索并被查实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六、凡发现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线索的,可向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根据举报查获重大案 件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文化部的举报电话是:(010)65551010,(010)65551899。举报信箱:dfhotline@sina.com

  七、这次专项斗争是全面整治音像市场的开端,文化部重申,国家禁止经营走私、盗版、反动、淫秽等非法音像制品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守法经营,各级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将对非法经营活动予以坚决打击,维护音像市场的健康繁荣。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部分非法音像制品目录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一、下列系列的录音制品(系列名称见于加贴的标志、印制的标志、塑封封口拉条上的文字):

  一流品牌、白桦音乐、新阳光、拉阔音乐、正视音乐、正大音乐、开心音乐、世纪音乐、精彩音乐、波丽佳音、丽音 唱片、长河唱片、信昌唱片、星光佳音、天碟之星、音乐干线、金质绝妙天碟、发烧天碟、发烧碟、发烧鸟、劲烧盘、大联盟 、中国巨星典藏、巨星全记录经典、强档[V]主打星、超值珍藏版MTV、星外星音乐世界、新影音天地。

  二、以下列单位名义或假冒下列单位名义出版的境外录音制品:

  广西音像出版社、广西民族音像出版社、北部湾音像出版公司、广西金海湾音像出版社、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广西 金凤凰音像出版社、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贵州广播电视大学音像教材出版社、福建省音像出版社、福 建省长龙影视公司、天津音像公司、安徽音像出版社、四川音像出版社、黑龙江音像出版社、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长城艺 术文化中心、长征音像出版社、吉林音像出版社、吉林民族音像出版社、辽宁音像出版社、白天鹅音像出版社、云南音像出版 社、海南音像出版社、西藏音像出版社、青海昆仑音像出版社、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各省出版总社。

  三、凡标明“音著协法许字”文号、未标明国家审批文号的境外录音制品。

  四、伪造下列单位名义出版的所有音像制品:

  深圳音像出版公司、深圳音像出版社、中国音乐家海外音像出版社、广西龙辉音像出版社、福建音像出版社、宁夏文 化音像出版社、宁夏音像出版社、中国国际音像出版社、时代音乐贵洲音像出版社、吉林省音像出版社、内蒙古音像出版社( 已撤销)等。

  五、标有福建长龙影视公司出版的除《心痛》之外的所有境外录音制品。

  六、标有“哆来咪”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发行或有“哆来咪唱片”标志,但未标明国家审批文号的境外录音制品。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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