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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者对《著作权法》第43条不满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6日 10:59 检察日报

  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 草案)》。按常例,法律修正案经常委会连续审议三次后,一般可以通过。而这次修改著作权法竟是有头无尾,只审一次一直 未见下文,内里详情如何,外界不得而知,但修法搁浅,却是肯定无疑了。

  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著作权界对此一直念念不忘,而最为忧心忡忡甚至惴惴不安的,还是音乐界,是那些写词 作曲让人演、让人听的音乐作者。因为,正是关乎他们自身权益的现行《著作权法》的第43条,纠结着激烈的争议,阻碍着 法律的修改。

  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 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着这一原则,我国所有的广电单位就可以完全自由地使用着广大音乐人的作品,而不必支付原作者一 分钱。

  广电部门有关人士说:这正是“中国特色”。

  其一,我国的广电部门都是党的喉舌,是为党、为国、为人民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其二,我国文艺工作者身为 国家职工,其创作都以领受国家工资的形式得到了应有的收入,已无权再索取额外报酬;其三,如果按国际惯例向单位作者付 酬,其数额之大非广电单位所能承受,而单位作者收入之高将远远超过工薪族的正当收入,有损社会公正。

  综合各种理由,广电部门不能向音乐作者付酬,第43条决不能改!

  对于上述辩称,早已感到苦难深重的音乐作者哭笑不得。

  ---同是党的喉舌,《人民日报》等为什么就能始终如一地向作者付酬?

  ---自称“非营利”更是天大的笑话。谁不知道电视广播的广告节目每天都多得令人厌烦?新闻界内外人士皆 知,在所有新闻工作者中,电视台职工的个人收入是最高的,这钱难道都是国家拨款不成?

  ---确实有不少音乐作者享受着国家工资。但这能成为其作品可以让人自由使用的理由吗?

  --所谓广电部门向作者付费将不堪重负,同时也会造成音乐作者收入畸高的局面,更是一种赖皮主义的论调。

  ---按照中国的法律,在同一片国土上,内外待遇有别。外国人的音乐作品在被使用时就必须得到许可并付费 。这是1992年中国为加入国际公约作出的特别规定。反过来,在家里受气的中国音乐家却能在大陆以外的地方扬眉吐气, 因为他们在内地得不到的应有尊重却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得到。音乐家谷建芬就曾谈到,她所参与的电视连续剧《三国演义》 的音乐在大陆地区播放过无数次,却只拿到最初的稿费,而香港有关机构曾为该音乐的播放收缴并转来40多万港元的使用费 。如此看来,近几年拍卖音乐著作权的事件之所以接连发生也就不足为怪了。原因很简单,一旦法域之外的人把著作权买去, 作者可能会按国际惯例得到丰厚的报酬。

  对此,有人解释,广电部门仍束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著作权意识尚待提高;有人以为,广电人士还缺乏对 中国音乐家及文艺市场状况的真正了解。然而,依笔者之观察与思考,广电部门的市场意识其实不比任何人弱,问题的关键要 看是为了谁的利益。 宋慧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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