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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六中一窝校园巨蠹均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0日 04:08 辽沈晚报

  本报抚顺消息:昨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六中原校长叶烈、副校长王延斌、总务处处长陈振民、党支部书记王学 忠贪污、受贿案(本报1999年12月24日做过报道)做出一审裁定:叶烈犯贪污受贿罪,判有期徒刑16年,没收个人 财产5万元;王延斌、陈振民犯贪污罪各判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王学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 3年,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烈、王延斌、陈振民、王学忠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于1996年9月至1998年8月间,多次伙同他人私分公款,叶烈还于1997年12月间单独占有公款,在犯罪 中,叶烈占有公款351106万元;王延斌占有公款225万元,陈振民占有公款15万元,王学忠占有公款35万元 ,四人均构成贪污罪。叶烈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四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 罪事实,认罪悔罪。其中,叶烈返还赃款366106万元,王延斌返还赃款1742万元,陈振民返还赃款335万 元,王学忠携全部赃款35万元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叶烈与陈振民、王学忠经过预谋,以买房补助为名,于1996年9月13日让总务处保管员王某 (未起诉)取出本单位账外资金93万元,除拿出1万元作其他用途外,叶烈分35万元,陈振民分3万元,王某得30 00元,王学忠分15万元,连同其以买房为名向校方借而未还的2万元,王实得35万元。

  叶烈趁本单位账外资金管理人员变更之机,与王延斌、陈振民预谋,于1997年7月4日再次让王某取出账外 资金301106万元,叶烈分得111106万元,王延斌分得9万元,陈振民分得8万元,又分给王某2万元。

  此外,叶烈等人又以给住户发遮光补助,招生分班用款等借口恣意贪污公款。

  开庭当日教育界人士及群众200余人到庭旁听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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