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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抓糖果姓名被示众 商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5日 12:49 南方日报

  在商场张榜公布“小偷”的姓名,侵害消费者名誉权,肇庆市最近就有一例。前天和昨天,记者在肇庆调查事情的经 过。

  今年春节前夕,肇庆城区某自选商场抓获两名涉嫌偷窃商场糖果的小学生。据商场工作人员介绍,当时商场的糖果摆 在门口,一名小孩抓了一把糖果后,随即与一名同伴往商场侧的小巷逃走,后被商场工作人员抓获。两个小孩互称对方“你也 有偷”,后来他们在该商场办公室里写了检讨书。送走两名小孩后,商场人员就在一块标有“近期抓获小偷名单公布”字样的 胶板上公布这两名小孩的名字和单位(学校班级)、住址。一名小孩的家长在得知商场公布其儿子名字后,2月5日到商场找 负责人交涉,认为张榜公布小孩的姓名和学校班级,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当天,商场擦去该名小孩的名字。 另一名小孩因家长没来商场交涉,其名字一直保留了半个月,直到班主任前来了解情况后才将他的名字擦掉。

  商场的负责人认为,采取公布小偷名单的做法,是为了减少商品损失不得已而为之。虽然方法不当,但效果不错。两 名小孩的名单公布后,商品被偷的情况马上得到遏制。当事的一名小孩的家长则认为,商场无权界定小孩是否犯了偷盗行为, 发现情况后商场也没有尽快通知监护人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在商场交款处显眼位置,记者仍见到墙上公布小偷名单的白色胶板,一些货架上方赫然吊着“未付款放商品入袋内视 为盗窃,抓获送公安机关并公布其姓名、单位、住址、照片”的警示牌。由此看来,商场并未打算取消这种防小偷的做法。

  记者就此事向西江大学政法系副教授、律师陈运华请教。他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拥有人身权、名誉权不受 侵犯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规定,其中对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予以特别保护。小孩作为限制行为 能力人,即使有偷盗行为,商场也无权公开其姓名,侵害其名誉权,侮辱其人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可以从事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年龄并未作出限制,因此这两名小孩应视 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因此,商场采取公布名单的处 理方法是违法行为。本报记者黄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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