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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3日 04:02 辽沈晚报

  本报讯:特约记者王海丹记者解丹梅报道:“恪尽教师义务,尊重学生、家长,热情指导家庭教育,不训斥、刁难家 长,不向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钱物,不利用家长为自己谋取私利,举止文明、衣着得体……”昨日获悉,《辽宁省中小学教师 行为规范》出台。

  该规范总计14条,对教师的师德、师风、师纪等作了全面的要求,对违背该规范的行为制订了处分办法。处分办法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即中小学教师违背本办法中的任何一款,当年不得评职晋级及评先评优,并追加扣发工资处分,进行批评 教育和行政处分。具体行政处分如下:

  经常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语言不健康、衣着不得体、举止不文明,有损教师形 象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能认真听取学生家长正确意见和建议,训斥、指责学生家长者,将处以行政警告处分。

  经常不认真备课、上课、布置作业、批改作业、辅导、考核,敷衍塞责者,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者,非学校组 织的有偿办班补课者,从事第二职业和经商活动者,向学生及其家长推销商品和教学参考复习资料者,公开或变相向学生及其 家长索要财物者,将处以行政记过处分。

  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同志、家长及学校名誉的谣言并造成一定影响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者, 向学生及其家长索要财物,影响较坏者,非学校组织的有偿办班,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者,将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降低 职称一级使用。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严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者,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影响极坏者,在高中等教育统一 考试过程中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者,无故离岗15天以上者,处以取消教师资格和解除教师职务的处分。

  省教委欢迎、鼓励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人士监督、举报违规教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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