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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昨日开始接受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7日 09:22 天津日报

  本报讯:昨天从市教委国际交流处获悉,“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 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近日已经开始实施。本市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受理工作昨日正式开始。市 教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管理局联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和管理。

  近年来,本市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逐年增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出国的。这些中介机构中有一些 服务规范、收费基本合理,满足了一部分公民出国留学的需要。但也有一些中介机构借机牟取暴利,损害了出国留学人员的合 法权益。有些人在国外不能入学、生活无着,造成了不良后果,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社会各界对整顿自费出国留学 中介服务市场的呼声日益强烈。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就本市实施办法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作了说明:

  一、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应是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教育服务性 机构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批准从事或经营的范围内有教育、培训、留学、人才培养、教育咨询、教育交流等内容的机构。

  二、中介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90万元(其中备用金数额为80万元,流动资金为10万元)。中介机构要将 8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银行的专用账号内。备用金不参与中介机构日常资金运营,只能用于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三、中介机构要直接与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有关留学的协议。国外签约方的资信证明要经过我国驻 外使(领)馆的认证。

  四、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中介机构不得到学校内开展各种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服务的对 象一般为已经完成高中教育或高等教育的公民。

  五、获得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活动,也不得以各种形式通过承包、转包等方 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活动。各级学校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也不得组织本校在校生自 费出国留学。

  六、本市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申请的日期是3月6日,在此之前从事此项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重新 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七、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申请暂不受理。

  为了增强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市教委有关负责人提醒大家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一定要判定该机构 是否持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中介服务协议书(须 有编号)。记者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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