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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国入贸的三个难点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4月29日 14:56 中国经济时报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继承和取代关贸总协定。

  WTO和关贸总协定在管辖范围上有重要的不同,前者从后者单一的货 物贸易扩大到现在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的知识产权三大领域,严 格地说,还包括其他一些方面,如投资。

  1970年,世界服务贸易总额仅710亿美元,到1980年猛增至830亿美元, 年均增长43.9%;到1995年,世界服务贸易总额达11500亿美元,占世界贸 易总值近1/4。专家预测,到2000年,服务贸易将占全球贸易总额的1/3强。

  中国服务贸易,从1982年的55.39亿美元发展到1996年的410亿美元, 占世界服务贸易的份额从不到0.005%上升到1.6%。

  按照WTO统计与信息系统局的标准,全世界的服务贸易部门被分为几 大类142个服务项目。

  这几个大类是: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 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 务、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及其他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规范各成员国贸易行为的通用规则。它本身 共分六个部分,29个条款,主要是就多边贸易体制下各方在服务贸易领域 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的原则和内容是: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 、逐步自由化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除上述这些主要原则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就服务贸易领域所涉 及的资格承认、补贴、国际收支平衡、出于一般原因或者国家安全原因可 以采取的例外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款谈判以外,还存在各国就市场开放的谈 判。

  中国尽管不是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国,至今也没有加入WTO,但是自始 至终参加了乌拉圭回合的服务贸易谈判,并在1991年、1992年和1997年先 后几次提交了开价单。

  业内人士分析,中国加入WTO的服务贸易谈判,最为艰巨的是电信、 金融、商贸业等。

  电信:具备开放条件和随受能力

  1997年2月15日,WTO日内瓦基础电信谈判结束,达成了《基础电信协 议》,并于1998年1月1日生效。

  《基础电信协议》要求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无差别地向缔约方承诺部 分或全部开放国内的基础电信服务市场。

  时至今日,已有70多个WTO成员国同意,对外国公司开放国内市场, 承诺开放的市场份额占全球市场份额的90%以上。

  据美国某研究机构预测,全球电信市场开放的10年内,各国电信用户 可因此节省1万亿美元的费用,其中欧洲2880亿美元,亚太地区2110亿美 元,日本2010亿美元,拉美1200亿美元。

  近五年来,我国通信业务市场规模扩大了7倍多,业务总量平均增长 48.4%,平均每年新增局用电话交换机近1900万线,新增长途光缆干线2. 8万多公里,移动电话用户平均每年翻一番以上,数据通信网络已基本成 型。到1998年8月底,1.2亿线,覆盖东西南北的“网络型”长途光缆网基 本建成,长度达到16万多公里,加上本地光缆线路,总长度近100万公里。 全国电话用户已超过1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突破2000万多,全国电话 普及率达到10%,2/3的城市家庭安装了住宅电话。公用数据通信网已覆盖 90%左右的县市,目前已达到10万户。

  美国政府提出的反映美电信企业愿望的要价是:

  (1)建立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完成电信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彻底分离;

  (2)制订具有透明度的和非歧视性的电信管理规定;

  (3)对外国电信服务者给予国民待遇。尽快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增值电 信市场,准许外商投资并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4)提交其他增值电信服务、无线移动通信服务、有线电信服务包括 国际长途服务向国内和国际公司开放竞争的分阶段的时间表。结束中国电 信在国际电信服务中的垄断地位和在基础电信服务领域与中国联通公司两 家垄断市场的局面。

  欧盟对中国服务贸易开放承诺的指导原则与美国也是大同小异。

  金融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要价越来越近

  也是在1997年,WTO制定了《金融服务协义》。

  金融服务内容包括:所有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 服务。

  1998年中国对金融业进行了大力度改革:

  在建立现代金融体系方面,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央银行管理体制和国有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断完善提高金 融宏观调控水平和银行监管专业化水平。主要措施有:撤销中国中人民银 行31个省级分行,成立9个大区分行,强化了金融监管职责;推进国有商 业银行改革并取得重大进展;对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

  在运行制度上,从1998年1月1日,正式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额 控制,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改革和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采取 坚决措施使金融机构与所办实体彻底脱钩;对存在严重风险,不能支付到 期债务的金融机构实施关闭。还有特别重要的一点,中央金融工委的成立, 从党的建设方面为更好地发挥金融监控作用创造了条件。

  面对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出现的金融危机,中国政府采取了高度负 责任的态度,为稳定亚洲金融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距保持人民币稳定、 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的外汇体制改革目标越来越近。1996年12月, 提前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目前正在积极创造条件,为实 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而努力。

  金融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力度加大:到1998年10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在 华银行营业性机构有175家,总资产额为354亿美元,外汇贷款总额为270 亿美元,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与境内全部外汇贷款的近1/4;8个国家的9 家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12家营业性机构,其中的10家已经开业;各类外 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处544家(其中银行277家,保险18家、证 券58家、信用社9家、财务公司6家、其他13家),其中有239家集中在北京 市(银行113家、保险公司79家、证券29家、其他18家)。

  特别是进入到1999年的最近几个月时间里,中国金融的对外开放又大 大向前迈了一步。对此,田时塘做了说明:

  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即从北京、上海、深圳等 23个城市和海南省扩展到所有中心城市,并于4月初新批准2家美国银行在 华开设分行,新批2家外资银行在深圳的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 银行已于3月18日正式批准美国纽约银行上海代表处升格为分行;3月19日 美国大通银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同时,在3月19日批准美国花旗银 行深圳分行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可以看出, 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田时塘认为,中国国内金融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对外开放力度不断 加大,使得中国金融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协议》对 成员国的要求越来越接近。

  关于金融服务业中的证券市场问题,从媒体公开的中国加入WTO谈判 报道很少涉及。为什么呢?

  对外经贸部国际司齐红儿、郑力撰文说: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 我国在短期内不会开放证券市场。

  对中国加入WTO后对金融业的不利影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宏观经 济研究的一份研究报告做了分析:

  按照WTO要求,落实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与内资金融机构将从分 业竞争转向同业竞争。这样,会产生五方面消极后果:

  (1)国内金融机构面临巨大挑战,过快开放有可能导致全中被淘汰出 局;

  (2)非银行金融机构过多过滥,易成为金融风险的发生地;

  (3)外商投资企业在外资金融机构的支持下,更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和 产业垄断。

  (4)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误可能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

  (5)资本流动自由化的消极影响不可低估。

  该研究院有关人士分析,中国金融业至少需要10年修整期,才能加入 WTO。

  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场所杨思群教授对开放金融市场的风险是 这样分析的:

  (1)债务风险。主要一点是,外资银行对境外的债务虽不属主权债务 的范围,但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关于外债的定义却属于标准的 外债。

  (2)对本币的稳定产生影响。在本币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如果外资 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和吸引存款的规模在东道国金融机构总信贷规模和存 款规模占较高的比重,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就会对本币币值的稳定产 生影响。

  (3)引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外资银行的进入可能会强化国际金融 市场波动传导机制,从而对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和调控过程产生干扰 作用,影响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和稳定发展。

  “商业流通领域实际开放水平高于承诺”

  由于商业流通企业在解决劳动就业和银行储蓄方面的特殊作用,各国 对商业流通业的开放一般持谨慎态度。

  我国商业流通业加入WTO的条件成熟吗?

  通过对中国社科院裴长洪教授一篇文章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中国商业流通业已具备加WTO条件。

  1995年,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最新的对外开放承诺单,其中有 关商业零售业和批发业务的有关内容是:外商在华投资建立的独资、合资 、合作的生产加工类企业,允许按照合同批准的销售比例,在中国国内自 行销售或委托中国的机构代销本企业的产品,允许外商在北京等11个城市 或地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允许外国公司在京=沪 两市各开办2家中外合资合作的连锁企业;允许外国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形 式,吸收我国国内零售企业作为加盟店,进行营销活动;允许外国公司派 出专门人员,管理我国国内零售企业。不承诺开放批发贸易领域。

  实际开放的现状是:从1992年到1997年底,国务院已批准外商投资商 业零售企业15家,台商投资合资零售企业1家,批准在北京试办两家中外 合资连锁商业企业。这18家企业均享受进出口经营权。此外,还批准了两 家物流配送中心。在外贸流通领域方面,到1997年10月止,国务院先后批 准了5家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其中东菱、兰生大宇和中技鲜 京三家合资外贸公司已在沪正式挂牌营业,一家合资的双方尚在谈判,一 家正在筹建。----虽然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只批准了上述合资合作企业, 但许多地方政府自行批准了不少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如在上海、 中央政府批准的只有4家,而上海市政府批准的就多达84家,总计全国各 地方政府自行批准的商业零售企业超过200多家。

  裴长洪对此做了这样的结论:“我国商业流通业对外实际开放的程度 要远远高于承诺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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