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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报

中国刑法补充决定:骗购外汇可判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1998年12月30日 11:17 华声报

  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9日通过一项刑
法补充决定,对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
行为,规定最高处罚为无期徒刑。

  决定针对的犯罪行为包括: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
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
使用这些假造单据或重复使用有关单据,用於骗购外汇;
公司、企业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
境外等。这些犯罪行为被划分为三类等级:一般犯罪行
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对数额特别巨大案件的
罪犯或有牵连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最
高刑事处罚可为无期徒刑。决定对一些犯罪行为还做了
处罚金等规定。

  决定对海关、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贸公司或者
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人通谋并为其
提供有关便利的行为,以及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
购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措施。

  决定说,买卖伪造、变造的单据和在国家规定交易
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犯罪
行为也将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决定规定,因触犯法规被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
上缴国库,罚金为涉罪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