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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

北京市出台鼓励跨国公司投资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3月5日 23:14 北京日报

    记者今天从市经贸委获悉,为加大本市利用外资力度,
鼓励跨国公司进行投资,发挥首都资源优势,促进首都经
济发展,市政府近日批准下发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
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

    根据新规定,在本市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利润用
于在本市进行资本性再投资的,可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
税基础上,按照其实际上缴市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
例给予返还。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免征地方所得税。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法取得其所投资的生产性企
业的出口权及自用设备的进口权。支持具备条件的跨国公
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和合资商业企业,
设立经销公司销售其境内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设立财务
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银行除开
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可根据需要设立一个以上的外汇账
户,并保留较高的外汇结算账户限额,同时可依法在境内
划转外汇资金。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实际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
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研究开
发、人员培训、技术支持中心等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将
优先办理有关立项和合同、章程审批等手续,优先提供建
设用地,并从快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此外,为方便跨
国公司地区总部聘用市外和境外人员、方便相关人员出入
境,新规定也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办法。

    规定适用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
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地区总部。

    据了解,由于本市独特的“首都效应”和市场辐射功
能,许多跨国公司都把本市作为设立地区性总部的首选城
市。截至去年底, 已有100多家跨国公司在京设立了投资
性公司,数量居全国各省市区之首。这其中半数以上的投
资性公司都认为,他们已经具备或即将具备地区总部的功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