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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高法对严格执行公开审判有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3月11日 08:29 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
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法院进一
步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实现司法公
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
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
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
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
审和事实清楚可径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

    《规定》明确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都要公开。公开审理
案件应当提前公告。庭审中,未经法庭公开调查的事实不
能认定,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证据不能认证,未经
公开认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判决
应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书不仅要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适
用法律说明理由,还应当叙明其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

    《规定》制定了落实公开审判的保障制度。公开审判
案件应当有公开审判的场所,禁止在不公开的场所开庭。
应当公开审理而没有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或
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
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上述二审、再审案件均
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审理向社会公开,我国公民除精神
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外,均可
旁听;人民法院也可根据法庭场所和申请人数等具体情况
发放法庭旁听证;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
的,参照我国公民旁听规定办理。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人民
法院的法庭规则,接受安全检查。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
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