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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中国人行就《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4月2日 10:31 光明日报

    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今天
实施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新修订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突出了哪几方
面的内容?

    答:新修订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突出了以下五
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结合我国金融领域开放改革,运用金
融工具服务于社会公众的领域不断拓宽的现实,扩大了《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
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它法人、自然人和其它
组织,均须遵守这一规定。二是结合我国金融宏观调控体
系和手段不断完善,金融体系日益健全的现实,重新划分
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支行的利率管理职责,总行主要
职责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
组织实施各项利率政策和管理法规,分支行侧重于利率监
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利率制定权限,中
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中央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和金融
机构的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定,主要负责确定内部资金往来利率、贴现和转贴现利率,
并允许金融机构对同业拆借利率进行协商。三是结合我国
近年来利率政策及其相应法规变化较大的现实,重新明确
了金融机构办理各种存、贷款的计息、结息规则,并增补
了住房金融、保证金存款、贴现、提前归还贷款、拒付存
款等方面的计息规定。四是结合我国利率管理体制改革不
断深入的现实,对一年期以下的短期贷款,允许借贷双方
在结息方式上进行协商,既可按月结息,也可按季结息,
这是利率管理的一个重要突破,适应了新形势下的需要。
五是结合我国金融法规不断健全的现实,对利率违规行为
及处罚方法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明确金融机构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
以及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
利息和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个人住房存、贷款利
率及计结息规则做了那些新的规定?

    答:为配合住房制度的改革,加快住房金融发展,理
顺住房利率体系,新规定把住房存、贷款利率的制定标准
和结息规则作为重要内容。在第十四条规定:各金融机构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分为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
两部分,前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者按三个月整存整
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对于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及结息规则,在第二十七条明确,按照
1998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
法》办理。

    问:为什么在第二十条中将短期贷款的结息方式由过
去的“按季结息”改为“按季或按月结息”?

    答:修改后的规定,对短期贷款结息方式做了调整,
既由“按季结息”改为“按季或按月结息”,由借贷双方
协商确定。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有利于进
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减轻企业集中付息的压力,也有利于
商业银行提高收息率,改善信贷资产质量。

    问: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是否有权获得利息
补偿?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
人提前偿还贷款也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
人予以补偿,并在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补偿金额做了明确规
定。据此,我们在《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款人提前
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这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
款人除支付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的利息外,再给予一定
的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提前还款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之
间应付的利息。当然,如果借贷双方签定借款合同时,对
提前还款问题的处理已另有约定的,按借款合同执行。

    问:因利率违规产生的收入,如何处理?

    答:由于过去是单方明确金融机构在利率违规行为中
的责任和处罚,没有明确金融业务另一方当事人(含企业
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使得利率违规屡禁不止。如乱提高
利率,用高息拉储蓄存款,搞储蓄大战等,给金融安全运
行留下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高息揽储和高息放贷引起金
融机构与储户和企业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因此,在第五
章第三十二条明确:由利率违规给金融业务双方当事人所
带来的收入均不受法律保护,以此警戒企业单位和个人加
强金融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注重自身行为涉及的金融业
务的合法性。

    问: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对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
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到期存款如何处理?

    答:金融机构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存款人已到期的合
法存款也属于违规行为,要承担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并
接受相应的处罚,这在《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已有规
定。但如何对存款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没有作具体规定。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提高,类似的纠纷越
来越多。为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规范商业银行的
行为,在第三十三条明确: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对存款
人已到期合法存款拖延或拒绝支付的,拖延或拒绝支付期
间要按该存款利率继续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以补偿给存款
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