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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阿姆斯特丹条约》简介


    欧盟理事会总秘书处在1997年6 月公布了欧洲理事会
的阿姆斯特丹会议文件,其中包括由欧盟首脑会议通过的
《阿姆斯特丹条约》(以下简称《阿约》)草案。

    “该《阿约》草案有6个部分共19章。 从条文内容来
看,《阿约》是对欧盟已有条约(主要是《马斯特里赫特
条约》与《罗马条约》的一项修正案,主要是通过改写、
添加或删节现有条约条款及附件如议定书、声明、宣言等,
对之进行修订和增补。

    《阿约》的第一部分两章成文主要是加强联盟公民权
利及其保护的规定。                                    

    第一章改写了《马约》的有关条款,强调自由、民主,
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法治等原则为欧盟的基础,并将恪
守这些原则定为加入欧盟的先决条件。引人了一项制裁条
款,即在首脑会议以全体一致议决认走一成员国内存在严
重和持续违背上述原则的情况后,理事会可以以特定多数
议决,中止条约赋予该国的某些权利,包括其在理事会内
的表决权,另一项内容是在《罗马条约》基础上增写了一
项新条款,规定理事会可以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反对基于
性别。种族与民族、宗教与信仰、伤残。年龄或性取向之
上的歧视。

    第二章提出了“逐步建立一个自由、安全和公正的区
域”的新目标,并在《罗马条约》中增补了一编“人员自
由流动、避难与移民”,将《马约》的第三支柱“民政与
司法合作”(第六编)中与人员自由流动相关的民政与司
法事务移植升格为共同体行动(但英国、爱尔兰与丹麦保
留了自愿参与的权利)。另一个发展是通过增添“一项议
定书,将已有13个成员国(除英国与爱尔兰)签署加入的
《申根协定》事务纳入了欧盟。

    《阿约》第二部分成文共9章,是使欧盟“更加贴近”
其公民的一些内容。第三章将“高度就业”作为目标增写
进《马约》与《罗马条约》。

    第四章改写了《罗马条约》有关社会政策的条款。

    第五章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为原则与目标写入
了有关条约,并将原在《罗马条约》“环境保护”一编的
一项规定——在界定和实施共同体政策与活动时,必须包
括环境保护的要求一作为新条款移至该条的“原则”部分
(第3D条),即将此规定升格为欧共体的一项原则。

    第六章改写了《罗马条约》关于公共卫生的第129条,
要求在界定和实施欧共同体政策与活动时,应保障高度的
公众健康。

    第七章改写了《罗马条约》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第129A
条,新增添的内容包括:第一,要求欧共同体为保护消费
者的健康。安全与经济利益作出贡献;第二,在界定和实
施共同体政策与活动时,应考虑到消费者保护的要求。

    第八章涉及联盟公民、文化,体育、边远地区与海外
领地等众多方面,其中改写了《罗马条约》有关反对欺诈
舞弊的第209A条,赋予共同体对损害其财政利益的欺诈行
为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

    第九章为增加《罗马条约》的一项议定书,对该条约
第3A条的“辅从原则”作了进一步界定。

    第十章对欧盟立法的透明度作出了一些规定:一是将
《马约》第A条中 “决策的作出应尽可能地贴近其公民”
的条文,改写为:“决策的作出应尽可能地公开和尽可能
地贴近其公民”。二是在《罗马条约》中增添了第191A条,
规定任何联盟公民、自然人与法人都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取
得欧盟机构的文件。

    第十一章是写入《条约》附录的一项声明。要求欧盟
有关机构提高立法文件的质量,使之能被公众更好地理解
和得到有关方面更好的贯彻。

    《阿约》第三部分成文两章是有关欧盟对外政策的条
款

    第十二章改写了《马约》关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
条款由原来的11条增加为18条。

    第十三章是对《罗马条约》的增补,是赋予欧盟在共
同贸易政策结构内谈判和缔结有关服务业及知识产权国际
协定的权利。

    《阿约》第四部分成文6 章是关于欧盟机构改革的规
定。

    第十四章增添了三项内容:第一,欧盟决策必须得到
议会的同意,其中包括对违背基本权利的成员国实行制裁,
接受新成员国,缔结某些国际协走等;第二,新增了23类
立法,简化了实施程序;第三,规定今后欧洲议会成员的
总数不得超过700名。

    第十五章增加了16类立法。

    第十六章增添了三项内容:第一,欧洲议会在任命委
员会主席时的作用,规定成员国政府以共同协议作出的委
员会主席提名,必须得到欧洲议会的同意;第二,规定委
员会其他成员将由成员国政府与已提名的委员会主席以共
同协议提名;第三,规定委员会应在主席的“政治领导”
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和十八章分别对法院与审计院、经社委员会,
地区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作了调整。

    第十九章对成员国议会在欧盟决策中的作用作了一些
规定:

    第一,委员会白皮书、绿皮书、通讯与立法提案均应
提供给各国议会,在理事会讨论立法提案前应留出6 周时
间让各国议会提出意见;

    第二,赋予1989年建立的各国议会欧洲事务小组委员
会会议就欧盟立法提案提出意见的权利。

    《阿约》第五部分没有分章。在《马约》与《罗马条
约》中增添了新条款,规定在特定前提下,部分成员国可
以利用欧盟或欧共体的机构。程序与机制在它们之间建立
更为紧密的合作。
      
    《阿约》第六部分,是关于简化和合关欧盟各条约的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