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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将获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4月6日 12:15 中国经济时报

    为了鼓励下岗职工到社区就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
出《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
位。

    这是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获得的消息。

    据了解,此次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
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通知》规定,社区服务业中的家庭清洁卫生、初级
卫生保健、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
、养老等8 个服务项目可以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但不同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社区服务项目的免税
范围。

    在营业税方面,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取得的营业
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
起, 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在60%以上的企业自其
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 但第一年
免税期满后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
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 至2 年。个人
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所得税一同
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为3 年,即自《通知》执行
之日起到2003 年12 月31 日止。

    据有关部门说,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明确为下岗职
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制定相关政策。1993 年,国家民政部
、税务总局等14 个部委曾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社区
服务业的意见》,但有关社区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得
比较笼统。去年国家计委把社区服务业列为第三产业的重
点发展项目,国务院也提出发展三产扩大就业的意见,社
区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遂被提上日程。记者林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