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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湖北网11月7日消息:婚前财产公证是否应该作为制度写进新《婚姻法》,是当前一大热门话题。自1996年来一直参与讨论新《婚姻法》试拟稿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诗权,日前指出婚前财产公证不应强制。 曹教授认为,法律不需要也不应该对婚前财产公证作出强制性规范。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对一些财产关系可用任意性、授权性和倡导性原则加以确认和调整,赋予当事人选择婚前财产公证这一科学合理的行为方式。法律可这样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前或登记时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并办理公证;一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未办理公证的婚前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武汉晨报》 记者包应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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