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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教室旁被歹徒强奸 学校被判赔2.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08日10:25 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成都金牛区法院获悉,成都某小学12岁女生吴梦(化名)在校读书期间被歹徒强奸,从而状告校方一案有了一审结果。金牛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受害者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6万余元。

  据原告吴梦称,今年1月13日下午3时许,她在上课时间去教师办公室交作业,返回教室时在教学楼内被一自称是教委老师的男子拦住,要求她随其前往教师休息室作调查。就在这个仅距教室一墙之隔的休息室里,她被歹徒残忍地剥夺了童贞。虽经警方侦查,但歹徒至今尚未抓获。

  原告方称,校方为追求经济效益,无视在校师生的安全,长期出租校舍给外来人员,更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使闲杂人员随意进出,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校方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要求被告赔偿其租房费、医疗费、误工费、再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0余万元。

  被告某小学辩称,吴梦在校被凌辱一事发生后,校方对此高度重视,对学校的安全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但校方认为,本案的原告虽是受害者,但是是歹徒造成的,而校方作为教育者和管理者只有防范义务,校方根本无法控制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校方不应当对吴梦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梦事件的发生,对其身心损害虽是加害人的直接行为所致,但被告作为育人之地,对事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在上课时间被他人施暴,充分证明被告在管理上有管理不善的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据相关法规判令被告赔偿吴梦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万余元。(记者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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