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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下达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他人的5名被告人分别以侮辱罪判处张元秀有期徒刑三年;张家华有期徒刑二年;张家琴、张海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孙大敏拘役六个月。 今年6月6日,张元秀、张家华、张家琴、张海英、孙大敏等5名被告在峪桥家中过端午节,午餐后,张元秀谈及其大女儿自杀之事,遂对大女婿王某与其情妇李某的关系不满,便提出要撕李某的衣服,除她的“皮”,亮她的相。于是张家华等人便作安排。 次日上午9时许,张元秀等人搭车来到谷城县城关镇双雄路李某处,窜到二楼,将李某拖下楼,并往街上拖。张元秀边辱骂边撕李的衣服,当李被拖到街心时,衣服已被撕光,裸身暴露在数百名围观群众面前长达10余分钟,后被值勤民警及群众强行解救。随后,张元秀、张家华、张家琴、张海英、孙大敏等5人仍不罢休,欲到县政府闹事,行至县公安局门前被抓获。(张琦 史小明 范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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