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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13日、5月11日分别在五版以《是摄影还是“摄命”》、《婴儿拍照受伤家长愤然起诉》为题,报道了北京市刚满一周岁的婴儿李某,今年4月6日在父母带领下到北京市北太平庄99幼婴摄影工作室(以下简称幼婴工作室)拍照时,因工作室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李某头部摔伤一案。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6日,李某在父母陪同下到幼婴工作室拍照。拍照前,应摄影师要求,工作人员将李某放在一个上口直径30厘米、高50厘米的塑料桶中。拍摄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塑料桶倒地使李某头部触地。事后,幼婴工作室退还此次摄影费599元。4月7日,李某经解放军第三○四医院检查,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额部)。此后,李某在这家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药费12166元,交通费527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严某作为幼婴工作室负责人在为客户、特别是婴幼儿提供摄影服务的过程中,理应尽到注意的责任,使客户的人身安全有所保障。但由于拍摄服务方的疏忽致使李某摔伤,严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李某尚系婴儿,伤后确需护理,故对原告提出护理费的主张,予以支持;鉴于李某年幼,此次损伤对其今后成长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故其今后的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为此,法院判决:严某赔偿原告医药费12000元,交通费527元,护理费1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10元,由原告负担1010元,被告负担10000元。 李某的父母对这一判决基本满意。但他们对幼婴工作室及其业主在婴儿受伤后表现的麻木不仁十分愤慨。他们说,经解放军三○一医院诊断,因这次摔伤使婴儿目前仍留有多种病症。尤其令他们担心的是,婴儿受伤后因持续高烧吃了许多退烧药,对其发育将产生多大影响目前还难以判断。他们表示,因此次摔伤对婴儿造成的伤害,如今后仍发生治疗费用,将继续对幼婴工作室提起诉讼。(本报记者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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