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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徐平 通讯员李革胜 易志坚) 花甲儿子企图逃避赡养义务,被年逾八旬的老母告上法庭。昨日,青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刘婆婆要求赡养的请求。 20年前,刘的小儿子举家迁往江西九江,刘的大儿子写下一张字据:“弟、媳迁往九江,房屋已卖,650元作母亲的生活及安葬费用。母亲住我处,由我负责母亲的生活及安葬。”1992年,武汉方写信到九江陈述家境困难,要求小儿子担负一定的赡养费,遭到拒绝。1997年,刘婆婆又因中风入住汉阳区福利院,花费7325元,无奈之下,一张状纸递到九江市一区级法院,要求小儿子承担赡养之责,在依法追诉刘的另两儿女后,该案被移送青山区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子女赡养年老的父母是法定义务,20年前写下的承诺倘若可保老人的权益,可以确认其效力,否则老人有权要求所有的子女尽赡养义务。该院作出判决,要求其小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并承担刘在福利院开支费用中的3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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