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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米兰春天婚纱影楼诉北京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不当广告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巴黎婚纱公司称自己为“No.1”为不当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米兰春天”诉称:“巴黎婚纱”自今年年初以来,在所发布的广告中连续多次自称为“全国第一、营业面积No.1、豪华No.1、服务No.1、摄影No.1”,以及“独家赠送皇家旗舰16英寸加长型娘家册”,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全国第一、营业面积No.1、豪华No.1、服务No.1”的用语,将公司的服务质量、经营场所的豪华程度和营业面积描述为全国第一,其用语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最佳、最高级的感觉,使消费者对被告提供的婚纱摄影实际服务水平产生误解,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客观上贬低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服务。其行为损害了原告以及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巴黎婚纱摄影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巴黎婚纱摄影公司刊登声明,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三、巴黎婚纱摄影公司向米兰春天影楼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元。苏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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