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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本报就《“卧底”交易算不算引诱犯罪》的报道,引起法学界和广大读者的兴趣,围绕合肥市东市区法院审理的陈佳、奚立侠贩毒案,一场情理与法理的讨论正针锋相对展开。 安徽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炯在此案开庭前就注意到案情的特殊性,他认为,文管人员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欠妥,被告人在交易中确定的光盘数额、价格以及交易地点,都是由文管人员指定,这种类似侦查的工作职能,如果由公安、检察部门行使无可厚非,但是,从现行的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看,文管人员行使这项职能显然超越了职责范围;应该说,在本案中被告人触犯法律,与文管人员“卧底”交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目前我国法律只有“教唆犯罪”这一概念,“引诱犯罪”尚无明确规定,按照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卧底”交易不应该被认定为“引诱犯罪”。 安徽大学法学院一位法学硕士则提出,在本案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值得争论,文管人员在与被告人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表明其合法身份,她事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笔录,只能作为线索,其本身并不必然具备法律效力,此外,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不仅贩毒、贩黄者有罪,购买、运输、提供、介绍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时很可能会把握住这一点。安徽省法学会秘书长俞秀国认为,文管人员“卧底”交易完全是组织行为,若将其定位为“引诱犯罪”,完全是夸大其辞。 有趣的是,与法学界缜密的法理论证相对比,普通读者从情感出发,几乎全都“一边倒”,对文管人员的“卧底”交易行为持支持和赞赏态度。合肥银杏苑小区一位家长激动地给本报打来电话,她说感谢那位文管人员的勇敢行为,为她的孩子在健康、洁净的社会环境中成长,法律应该保护“好人”、惩罚“坏人”,而不应该是非颠倒,让“好人”蒙冤。阜阳市劳动局一位退休干部认为,不法分子不会在光天化日之下露出狐狸尾巴,只要是执法部门,就有暗访、“卧底”检查的权力,否则不法分子会越来越多。(本报记者阮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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