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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由宁波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根芳、叶根华、曹卫平金融凭证诈骗一案(本报8月17日二版曾作过报道)经该市中级法院审理,已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三人均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六年、十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6万元、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徐根芳与郑某、赵某、邵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预谋以高息融资为名诈骗宁波保税区新海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物,并作了分工。徐根芳与叶根华联系后,遂指使曹卫平伪刻了“中国农业银行桐庐县支行营业部储蓄专柜”和“中国农业银行桐庐县支行营业部”印鉴各一枚。同月21日,他们利用伪造的存单和盖上伪刻印鉴的承诺书,伪造了宁波保税区新海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万元存入农行桐庐支行的假存单和银行承诺书各一份,并以此骗得新海岸公司金额为人民币90.4万元的银行汇票一张。而后由郑某、邵某等人违规提取现金共同分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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