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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在市公安局机动车管理所的“户口本”上,泰顺县莒江上村的吴景超“拥有”三辆车,但他却于昨日向该所提出要求证明他不是该三辆车的车主,这着实是一件稀奇事。 今年7月11日,吴景超被瓯海区人民法院告知,称其所拥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G1077的栏板小货车,于去年9月在瓯海区天中公路将妇女项某撞成重伤,项某已上诉致该院,因此通知他于9月29日到该院应诉。接通知后,吴景超甚是莫名其妙,因他知道自己未买过这类车,哪来的车撞人事故?于是,他到当地车管部门查询,不查不知道,一查惊一跳:除了浙CG1077小货车外,他同时还拥有一辆同型的小货车和一辆解放货车。对此,他经过一个余月的时间调查,终于弄清,原来是他于1996年6月遗失了身份证,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于同年底领得了新的身份证。但奇怪的是,却有人于1997年的4月17日、21日及1998年的4月份三次用他的旧身份证向该县车管部门登记了该三辆车。如果不是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张通知,吴景超恐怕至今还不知道自己是拥有三辆车的“车老板”呢! 目前,吴景超一方面要去应付涉及15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诉讼案;另一方面要求有关部门澄清事实确实他不是三辆车的车主。因为他只有被确认与那三辆车无关,才能了结这起诉讼从而避免今后相类似情况的继续发生。(林超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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