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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记者 王小星) “虽然我丑,但是我有权进酒吧。”数月前,“丑女”高彬曾起诉将她拒之门外的一家酒吧,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昨天,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酒吧侵犯了高彬的人格尊严,应向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余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高彬认为4000元的精神赔偿费不足以弥补她受到的伤害,表示会提出上诉。 24岁的高彬在少年时因烧伤,面部留有明显的疤痕,口、眼有些变形。今年4月底5月初,她前往敦煌餐饮公司的“TheDen”酒吧,多次被阻拦入内。事后,高彬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酒吧在正常营业时间拒绝高彬进入,且不告知原因,这是对高彬自主选择服务权利的侵犯,同时酒吧工作人员在派出所也承认是因为面容原因而拦住了高彬,这种行为是对高彬实施歧视性的差别待遇,侵害了高彬的人格尊严权,但是不构成对其消费知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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