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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女工在抓贼时误杀了醉汉,法院一审判决该女工属正当防卫,无罪;但检察院却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提出抗诉。近日,法院再审改判该女工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其刑事处分。 现场回放 案犯:肉联厂退休女工张继蓉 时间:1998年7月20日凌晨2时左右 地点:成都青龙场铁路宿舍3幢1单元1楼。 此时,四周一片寂静。喝得醉醺醺的张洪龙摇摇晃晃地朝宿舍走来,楼道里一片漆黑,他摸索着走进张继蓉等人所住的宿舍,打开储藏室的门,“咚”的一屁股坐在了地上。 张继蓉被这声闷响惊醒,忙翻身起来大喊,“有贼!”然后跑进厨房,右手抓起剔骨刀,左手拽着锅铲冲到客厅。“快起来,有贼呀!”张继蓉挨屋大喊抓贼。三更半夜,睡得懵懵懂懂的人爬起来就往外跑,楼道里一片混乱。 而张洪龙也怕被“贼”遇到,想往外跑。张继蓉一个箭步踹开储藏室的门,只觉得一个黑影逼来猛推了自己一把:“谁?”张继蓉大声问,她举起剔骨刀对着黑影就是一阵猛砍。那人痛苦地叫了几声,跑出10余米远,就倒在地上断了气。 后来张继蓉认出这个“贼”就是家住青龙场后街22号的张洪龙。后经法医鉴定,张洪龙因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1999年1月,检察院以张继蓉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张继蓉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作出无罪判决。接到判决后,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5月16日,法院另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近日,此案再次开庭,对该案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继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深夜特定的环境,张继蓉难于把握防卫的尺度,法院对张继蓉作出了有罪判决,但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小资料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要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成华检早报记者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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