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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郊区农民韩秀贞和老伴吴怀忠因患病相继离世,留下房屋3间。老人有3个子女,分别是女儿吴红、吴丽和儿子吴才。父母尸骨未寒,3个同胞兄妹因争房闹到了法院。 吴才手持一份遗嘱,上书“赠与人吴怀忠与被赠与人吴才系父子关系。考虑到吴怀忠生前由吴才赡养,自愿将自己的房产全部赠与吴才,由吴才继承。”代书人××并有两个见证人。吴红、吴丽根本不承认。称遗嘱非老父手写,且没有签名,不能算数。 一审法院认定:吴怀忠生前所立代书遗嘱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该遗嘱合法有效,判决3间房屋归吴才所有。吴红、吴丽姐妹俩不服,双双上诉。二审承办案件法官注意到:吴才所出示的遗嘱落款处只有一个“吴”字,没有书写人名。查证了所有证据材料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吴才提交的代书遗嘱,遗嘱人吴怀忠签名不全,该遗嘱不能反映吴怀忠的真实意思,属于无效遗嘱。故撤销原判,驳回吴才主张3间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刘玲玲、王健、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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