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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扬华 通讯员黄焕葆)笔者17日从广州天河区法院获悉,将居民住宅电话误当成招聘广告电话登报后引发的侵权纠纷一案终于有了结果:被告广州世纪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须登报向原告周可、王公琬赔礼道歉;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金2000元。 据原告周可、王公琬诉称:今年2月29日,他们发现自家的电话号码875892XX被刊登在某大报上的一则招聘广告中,该广告的投放者是广州世纪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此后,连续几天,家中电话不断,每天平均有60多个,都是应聘者打来的,有时还要忍受某些人的粗暴辱骂。他们查明情况后,于3月2日到被告处要求其登报更正,但被告并未采取措施,而是听任事态发展。6月27日,被告还到原告单位破坏周可的名誉和形象,直接引发了王公琬的哮喘发作,目前仍在治疗。原告认为,被告侵权行为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故要求被告登报更正、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广州世纪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则辩称:该公司只是代理洛阳远洋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市场部发布广告,有关广告的法律责任应由广告主负担。该公司所登的广告规格小,不可能给原告造成太严重的骚扰,且该公司已在电话中向原告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被告误将原告的住宅电话号码刊登在广告上,干扰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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