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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广西网11月22日消息:当代生活报曾经报道的防城港市防城区初三学生黄钟声状告南宁市收容遣送站一案 又有续闻:这个曾被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民告官案件,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11月21日上午再次 在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1998年12月11日,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中学初三(1)班学生黄钟声与同学一起到南宁观看广西自治区 40大庆盛况时,在南宁不幸走失。黄钟声走到一交通亭,请求帮助,交警因忙于维持交通秩序,便打电话给“110”。“ 110”将黄钟声送到派出所,派出所又把他送到收容遣送站。黄钟声在进到收容站后,便被几个三无人员冲上来一阵拳打脚 踢,并被抢走身上的手表、银链。 12月15日,从收容站出来后,黄钟声的父亲黄志辉便带他到广西医科大附院检查。医院的检查结论是:1、 创伤性精神病;2、胸外伤,第7、8、9肋骨骨折。 1999年11月9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此案不属行政诉讼委案范围,驳回起诉。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是南宁市收容遣送站收容黄钟声的行为是否违法;黄钟声是否属于“三 无”人员以及黄钟声进收容站前精神是否出现问题。 在法庭上,被告人南宁市收容遣送站的委托代理人纵横律师事务所胡岸律师举出了派出所、收容遣送站及其工作 人员的证言、证词、证人,坚称收容黄钟声是合法行为,黄钟声是进收容站前就已出现精神失常,属“三无”人员。 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中司律师事务所梁庆秋律师认为,按《行政讼诉法》规定,是不能事后找证据的。而被上诉 方的一些证据是做出收容行为后才找来的,违反了行政诉讼案证据出示的原则。即使收容站收容黄钟声合法,但在收容站里面 被殴打,收容站应有责任制止。至于黄钟声精神出现问题,经司法鉴定,是被殴打造成的。而收容站无法提供黄钟声进收容站 前就已出现精神病的证据。梁律师认为,被告方无论从收容审查,还是从收容管理和遣送上,都不符合程序原则。因此,收容 站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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