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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高中生过上“同居生活” 家长该挨板子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22日14:05 商务早报

  早报记者陈娟 实习生陈佳 “我女儿年纪小,不懂事。你们当家长的还要收留她,我要到法院去告你们拐卖人口!”“笑话!你女儿在我家有吃有住,收留她是我们好心,你去告嘛,看法院管不管!”原来,张建立和林芸都只有16岁,虽然他们年纪不大,却已经公然过上了“同居生活”。林芸的父母昨日一大清早从绵阳赶到成都,在张建立家找到了“失踪”半月的女儿,双方为此大闹,要对簿公堂。

  高中学生的畸形恋情

  成都市一高二学生张建立,和绵阳女孩林芸“一见钟情”,且感情发展迅速。半月前,林芸难耐“相思苦”,背着父母来到成都,张建立便将她带回家中,并请求父母收留她。

  开始,张建立的父母坚决不同意,但张建立威胁父母说:“她走我也走!以后再也不回这个家了,你们看着办嘛!”张建立是独子,父母为了让他安心读书最后妥协了,“只要你每天去上学,她就住到这儿嘛!”于是两人便公然同居起来,而张建立的父母也任由儿子耍性子,没有通知林芸的父母。

  双方家长要对簿公堂

  最后还是林芸怕父母担心,打电话告诉父母她“现在很好”。昨日清早,林芸的父母来到张家,怒斥张建立家长的行为。“我看到只有16岁的女儿竟过上这样无耻的生活,而张家人却不教育、不制止,为了自己的娃娃能上学读书,留宿林芸,这太自私了!我要上法院告他们拐卖人口!”林芸的父亲哭诉道。

  张建立的父母对此忿忿地说:“我们又没亏待他女儿。她在成都没有食宿,我们让她吃、让她住,没收过她一分钱,没让她做一点事,我们犯了啥子法?”双方家长都有责对收留林芸的做法,林芸的家长一定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而张建立的家长却认为这样做“只是对女方的家长不好交待,但这样做没有违法。”那到底错在谁方呢?为此,记者咨询了成都新开元律师事务所的颜诗树律师,颜律师称,张建立的父母收留林芸达半个多月之久,且又不通知其父母,在明知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还为其提供同居条件,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条款,其行为已经违法了。公安机关可对收留者进行训诫,甚至可以治安处罚。

  而林芸的父母,他们的行为也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旷课、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公安机关可依法对林芸父母予以训诫,并责令他们严加管教女儿。

  (文中人名系化名)责任一个都不能少这是两个家庭的一出悲剧,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幸!

  两个高中生公然在家长的眼皮底下过起了“同居生活”,两学生及收留家长法制观念淡薄可见一斑,当女孩的家长找上门来,男方家长居然还振振有词:我管她吃管她住分文不取,我“犯了什么法”?莫非,张家两位家长压根就没有听说过还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殊不知,管吃管住与违不违法毫无瓜葛。

  另一方面,林家父母口口声声要与对方对簿公堂,但他们扪心自问,自己当真能脱干系?女儿旷课的恶习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吗?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女儿夜不归宿,主动到学校找过吗?向公安机关报过案吗?要说责任,大家都有份!

  《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这么久,看来,要把它真正地落实到实处,家长及未成年人都得加把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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