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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记者马天帅 实习生陈静)本报于昨日报道了一名姓何的女士利用自己娴熟的电脑技术获取了丈夫与第三者的“伊妹儿”后,昨日下午,一名自称是何女士丈夫的男子打进本报热线,称何女士的做法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他正考虑对其提起诉讼。 这名男子在电话中没有对记者的报道作任何评论。当记者问及何女士所述是否属实时,他仅仅说了句“有些方面也不是她说的那样”。接着他说:“我关心的是下面的问题:她偷偷地取得了我的电脑密码,并打印了我与他人的通信,她这样做,很明显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嘛。宪法还规定,个人通信秘密不受他人侵犯呢!原来我想告她,但苦于没有证据,现在好了,她承认了,正好给了我证据。”那么,何女士的做法是否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呢?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沈茂国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中对隐私权还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都以侵犯名誉权处理。而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要看是否对他人的名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他认为,何女士的做法的确有些不当。 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董绪公律师和四川衡平律师务所冯兵律师认为,何的丈夫提出的何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不能成立。法律保护的应该是正常的、合法的隐私,但何女士丈夫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不应受到保护,何女士对此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也有律师认为,虽然从情理上讲,何女士的做法无可厚非,但倘若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则会导致社会更多的人为“捉奸”而窃取另一方通信秘密,甚至采用跟踪、盯梢等极端的方式,这样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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