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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昆明十一月二十二日电(官晋东纳家骅)云南省一宗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的主犯彭发荣今天在昆明被执行死刑 。 据介绍,今年四月,经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理后,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终审判处彭发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复核,准判处被告人彭发荣死刑。 据调查表明,彭发荣原系中国天平实业总公司云南分公司董事长。一九九六年,通过杨建光介绍,与交通银行昆 明分行储蓄处处长宣英相识。并提出搞假存单,盗用交通银行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资金。 经彭提议,宣英非法印制“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定期储蓄存款大额特 种存单”各十本,杨建光则到交通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存入一百元人民币,从存单上获取储蓄业务公章和经办人私章样本。彭 发荣指使他人照此私刻交通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储蓄业务公章及经办人私章各一枚。 同年十月,彭、杨二人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将云南人和集团二千万元资金揽存到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宣英负责的信 用卡科。宣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开具了伪造的交行昆明分行储蓄存单给人和集团。彭、杨二人将其中的四百一十三万一千三百 元向云南人和集团及有关人员支付了高额利息和“中介费”,送给宣英好处费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及价值三十万元的本田轿车 一辆,其余款项则被彭用于还债及大肆挥霍。 一九九七年五月,由彭担任董事长、杨建光任总经理,宣英任常务副总经理,成立了中国天平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为了偿还将到期的云南人和集团的二千万元资金,彭又伙同杨、宣二人故技重演,将云南省进出口公司的五千零五万余元揽 存入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彭、杨二人将其中二千一百五十一万八千七百元作为“存款本金利息”归还云南人和集团,付给宣英 人民币二百二十二万五千元,其余款项用于组建天平租车行、炒股等营利活动及挥霍。 案发后,检察机关追回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二千七百九十一万七千五百二十七元,尚有二千二百一十四万七千 五百二十七元未追回。 同案宣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建光被判处无期徒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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