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歌厅保安打残消费者赔8.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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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3日12:45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江雪、通讯员翟全军、唐晓峰) 一消费者在某娱乐公司歌厅消费时因结账与该公司员工发生纠纷,竟被歌厅保安打成10级伤残。日前,此案经西安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崔某依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民法》相关规定获得了精神赔偿等共计8.9万余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1999年9月10日晚,原告崔某与朋友到位于环城南路的某娱乐公司歌厅包间消费。当晚12时许,崔某在结账时与该公司员工发生争执,公司聘用的保安竟将崔致伤。被送到医院救治。崔某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右手骨折,头颅部多处皮肤裂伤,住院37天,支付医疗费2.1万余元,其左髌骨内固定物还需手术取出,伤情被鉴定为10级伤残。崔某在治疗期间,在骡马市经营的两家服装店也遭到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作为消费者在该娱乐公司消费,公司应保障顾客人身安全。但在公司保安殴打与员工发生争执的消费者时未予制止,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故作出终审判决如下:该公司支付崔某今后治疗费5000元和精神损失费8000元。同时,支付崔某误工损失、伤残补助、残疾赔偿金等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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