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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高超 实习生 李平 通讯员 吴晓捐 张栋)由于校方疏于管理,致使年仅9岁的女学生右手被同学带倒的课桌砸残。女学生的父母多次找校方处理未果,无奈诉诸法院,日前,西安市新城法院一审判决校方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并赔偿9688.2元。 1998年12月31日上午,西安市北郊某小学五年级同班同学邓雪(9岁)、李勇(10岁)、黄强(11岁,均系化名)在班主任的组织下,在教室内开庆祝无旦联欢会。当另一老师来教室和班主任说话时,邓雪桌上的橘子滚到地上,当其弯腰去捡之际,趴在邻桌上准备翻桌子的黄强因被旁边的李勇推了一把,站立不稳,将课桌带倒并砸在了邓雪的右手上。随即,老师带着邓雪去西京医院治疗,初诊为右环指末节压砸毁损,右手无名指粉碎性骨折,小指末节指骨远端骨折。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邓雪右手已达到十级伤残。事发后,邓的父母多次找校方处理未果,遂与今年5月诉至法院。 新城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应确保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由于该小学疏于管理,导致邓雪在校参加活动时受到伤害,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为未成年人的李勇、黄强嬉闹中造成同学受伤,亦应酌情负次要赔偿责任,并由其监护人具体承担。据此,法院判决校方赔偿邓雪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费共计9688.2元,李勇,黄强赔偿4439.8元,宜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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