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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在居民楼顶搭建鸽子窝的赵某于判决生效后20天内拆除鸽棚。 本市某单位退休干部赵某于1994年购买了劲松717楼的住宅一套。1997年2月,赵在其住房屋顶(楼顶)搭建了一个约10余平方米的鸽棚,饲养鸽子约百羽。同年8月,该楼住户向负责管理该楼的劲松房管所反映赵搭建鸽棚影响环境卫生。房管所依照国家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赵拆除鸽棚,被赵拒绝。 劲松房管所遂向朝阳区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赵拆除自建鸽棚,清除杂物,恢复楼顶原状。赵某不服,上诉至市第二中级法院。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建设部上述规定,楼盖、房顶属住宅的共用部位,住宅所有人不得擅自侵占,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对该幢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 同时《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建筑物应做到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无堆放物,窗外无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无搭建的挂台、雨棚等。且北京市信鸽协会对市区内鸽子限养数量及搭建鸽棚亦均有相应规定。 赵某虽购买了上述居室的产权,但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即在该住宅的共用部位搭建鸽棚,属擅自占用住宅的共用部位,对公有住宅售后的维修养护和住用安全造成影响,又影响城市容貌。赵作为北京信鸽协会会员,亦未自觉遵守对限养羽数、鸽舍搭建的规定。因此,赵某搭建在楼顶的鸽棚应予拆除。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了赵的上诉。(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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